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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0603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於審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涉及性影像保護令款項時,應注意性影像證據的隱私保護及卷證管理

主旨

請提示所屬於審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涉及性影像保護令款項時,應注意性影像證據的隱私保護及卷證管理,俾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隱私,112 年 12 月 6 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將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及命交付、刪除、申請移除被害人之性影像,於第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至第 15 款明定為得核發之保護令內容。

二、性影像資料為個人隱私之核心,建請法院於辦理旨揭事件,允宜參照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俾周延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一)如需對性影像進行勘驗時,允斟酌個案情節及被害人身心狀況,依職權或依聲請,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3 項)。

(二)當事人提出之性影像翻拍照片、書記官依性影像勘驗所得結果所製作之調查證據筆錄,以及卷附圖畫、照片、性影像光碟檔案等,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點第 2 項)。

(三)書記官應將上開性影像之翻拍照片、光碟、調查證據筆錄及卷附圖畫、照片,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並於卷面加註「限制閱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存(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訴訟卷宗整理要點第 10 點)。

(四)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斟酌內容是否涉及被害人隱私,或有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事;書記官亦應切實依「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列載依法不給閱情形檢核,以符法令規定之保密義務(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3 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 點)。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2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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