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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78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 前項事實,雖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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