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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8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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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 2.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法院主動斟酌時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

Q · 哪些事實打官司不用自己舉證?

法院已知或眾所周知的事實,不用你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兩類事實無庸舉證:一是「於法院已顯著」的事實,也就是眾所周知、社會一般人不會有爭議的客觀事實;二是法院「職務上所已知」的事實,例如法官因審理其他案件而獲得的客觀資訊。第二項並設保障:即使這類事實不是當事人提出,法院也可斟酌,但裁判前必須讓當事人有就該事實辯論的機會,避免法官以當事人不知情的資訊作成不利判斷。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事實,你根本不用浪費時間去證明。地球繞著太陽轉、COVID-19 在 2020 年爆發、台積電是台灣的上市公司,這些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法院直接採用,不需要你提出任何證據。278 條還有另一層:法官因為職務上已經知道的事實(例如前一個案件中調查過的地價資料、某條路的通行狀況),也不需要你再證明一次。這聽起來像常識,但它在訴訟策略上的意義比你想的大。每一項不需要舉證的事實,都是你省下來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且第二項有個容易被忽略的保障:就算法官自己主動拿這些事實來用,判決前必須讓你有機會辯論。法官不能偷偷用你不知道的資訊來判你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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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