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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78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一)-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1. 1.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 2.前項事實,雖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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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法院主動斟酌時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

Q · 哪些事實打官司不用自己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兩類事實無庸舉證:一是「於法院已顯著」的事實,也就是眾所周知、社會一般人不會有爭議的客觀事實;二是法院「職務上所已知」的事實,例如法官因審理其他案件而獲得的客觀資訊。第二項並設保障:即使這類事實不是當事人提出,法院也可斟酌,但裁判前必須讓當事人有就該事實辯論的機會,避免法官以當事人不知情的資訊作成不利判斷。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事實,你根本不用浪費時間去證明。地球繞著太陽轉、COVID-19 在 2020 年爆發、台積電是台灣的上市公司,這些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法院直接採用,不需要你提出任何證據。278 條還有另一層:法官因為職務上已經知道的事實(例如前一個案件中調查過的地價資料、某條路的通行狀況),也不需要你再證明一次。這聽起來像常識,但它在訴訟策略上的意義比你想的大。每一項不需要舉證的事實,都是你省下來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且第二項有個容易被忽略的保障:就算法官自己主動拿這些事實來用,判決前必須讓你有機會辯論。法官不能偷偷用你不知道的資訊來判你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範「無庸舉證之事實」,屬於舉證責任本則的例外。涵蓋「法院已顯著之事實」(眾所周知、客觀無爭議)與「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法官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的客觀資訊),並要求法院主動斟酌時須踐行辯論機會的程序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哪些事實打官司不用舉證?

眾所周知的客觀事實,以及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無庸舉證。

Q2什麼算「眾所周知」的顯著事實?

社會一般人不會有合理爭議的客觀事實,例如重大歷史事件、法定貨幣,主觀評價不算。

Q3法官用其他案件知道的事來判我,合法嗎?

可以,但限於職務上獲得的客觀資訊,且裁判前必須讓你有辯論機會。

Q4對方主張顯著事實免證,我能反駁嗎?

能。可主張該事實涉及主觀評價、並非客觀無爭議,不符合 278 條要件。

Q5278 條和自認(279 條)有什麼不同?

278 是事實客觀已知免證,279 是當事人自己承認對方主張而免證,來源不同。

Q6主張免證後還要準備證據嗎?

灰色地帶建議備證據,書狀先以 278 條主張免證,由法院裁量是否採認。

Q7法官沒給辯論機會就引用已知事實,怎麼辦?

這可能違反第二項但書的程序保障,是上訴可主張的程序瑕疵。

Q8顯著事實由誰判斷?

由法院裁量,越接近主觀評價越不可能被認定為顯著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78art_279art_281art_277
免證依據事實客觀已知(顯著/職務上已知)當事人自認法律上推定之事實舉證責任本則(須舉證)
免證來源法院或社會客觀認知對造當事人承認法律明文推定主張有利事實者
可否被推翻可爭執是否符合要件原則拘束、撤銷自認受限得舉反證推翻由負舉證責任方證明
程序保障主動斟酌須給辯論機會無特別辯論要求得反證言詞辯論一般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79条(顕著な事実は証明を要しない)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88조(법원에 현저한 사실은 증명을 요하지 아니함)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 德國ZPO § 291(Offenkundige Tatsachen bedürfen keines Beweis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201(Judicial Notice of Adjudicative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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