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自認)
- 1.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 2.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3.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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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當事人自認他造主張之事實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須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
Q · 在法庭上承認了不該承認的事,可以反悔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自認撤銷只有兩條路:自認人能證明自認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民國89年修法刪除了「出於錯誤」要件,撤銷略為容易,但實務門檻仍高;越早聲明撤銷,法院准許的機率越大,拖到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提幾乎不會准。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最值錢的瞬間,不是你的律師慷慨激昂的結辯,而是對方不小心說了一句「對,這件事是我做的」。279 條處理的就是這個瞬間的法律效果。對方在書狀裡或法庭上承認了你主張的事實,法律術語叫「自認」。一旦自認成立,你就不用再為這個事實舉證了。它被鎖死在訴訟裡,像混凝土灌進去一樣。更厲害的是,對方想反悔非常困難:除非他能證明自認的內容跟事實不符,或者你同意讓他撤銷,否則這句話就永遠釘在那裡。民國 89 年修法時還放寬了撤銷條件,刪掉了「出於錯誤」的要件,讓撤銷變得比以前稍微容易,但門檻仍然很高。實務上,大量案件的勝負就是在一方的自認中悄悄決定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範訴訟上自認:當事人於準備書狀、言詞辯論或受命、受託法官前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者,該事實無庸舉證;附加限制之自認應否成立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撤銷則限於自認人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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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說錯話承認了,能反悔嗎?▾
可以但很難,須證明自認與事實不符或經對方同意,越早提越好。
Q2自認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在書狀或法庭上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該事實即無庸舉證。
Q3點頭附和也算自認嗎?▾
可能算,自認不限明示,書狀曖昧措辭、附和陳述都可能被認定。
Q4承認一半否認一半怎麼算?▾
屬附加限制之自認,由法院審酌可否拆分後分別認定。
Q5調解時說的話會變自認嗎?▾
原則不會(§422),但若訴訟中再講同樣的話就構成自認。
Q6自認和擬制自認差在哪?▾
自認是積極承認(§279),擬制自認是對事實不爭執視同承認(§280)。
Q7撤銷自認有期限嗎?▾
無明文時效,但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最後期限,二審原則不得新提。
Q8對方在書狀裡自認,我要怎麼用?▾
於書狀明確指出並引用§279主張該事實無庸舉證,逼法院正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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