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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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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2. 2.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3. 3.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當事人自認他造主張之事實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須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

Q · 在法庭上承認了不該承認的事,可以反悔嗎?

可以但很難,須證明與事實不符或對方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自認撤銷只有兩條路:自認人能證明自認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民國89年修法刪除了「出於錯誤」要件,撤銷略為容易,但實務門檻仍高;越早聲明撤銷,法院准許的機率越大,拖到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提幾乎不會准。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最值錢的瞬間,不是你的律師慷慨激昂的結辯,而是對方不小心說了一句「對,這件事是我做的」。279 條處理的就是這個瞬間的法律效果。對方在書狀裡或法庭上承認了你主張的事實,法律術語叫「自認」。一旦自認成立,你就不用再為這個事實舉證了。它被鎖死在訴訟裡,像混凝土灌進去一樣。更厲害的是,對方想反悔非常困難:除非他能證明自認的內容跟事實不符,或者你同意讓他撤銷,否則這句話就永遠釘在那裡。民國 89 年修法時還放寬了撤銷條件,刪掉了「出於錯誤」的要件,讓撤銷變得比以前稍微容易,但門檻仍然很高。實務上,大量案件的勝負就是在一方的自認中悄悄決定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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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