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2 條(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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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Q · 律師在法庭上說錯了我的事實,我能糾正嗎?
能,但必須當場即時更正,散庭就來不及
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對「事實」所做的陳述,只要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就不生效力。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當事人必須到場、必須是事實陳述(不含法律見解)、必須在當庭即時為之。散庭後、用書狀補充、或下次開庭再講,都無法行使本條的更正權。
深度解讀
法庭上律師正在幫你陳述事實,突然他講了一句跟真實情況不同的話。也許是他記錯了,也許是他的策略判斷跟你不同。不管原因是什麼,這一秒你必須做出決定:開口糾正,或者沉默。因為這條給你的權利有一個極其嚴格的時間限制,就是「即時」兩個字。你必須在律師講完的當下、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立刻撤銷或更正。散庭之後才想到?太遲了。下次開庭再說?不行。回家跟律師通電話抱怨?沒有法律效果。你的律師說的每一句事實陳述,如果你在場卻沒有當場反駁,法院就會當作你認可了。這不是小事。事實陳述可能構成自認(第279條),而自認在訴訟中的效力幾乎等於鐵板釘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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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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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