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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2 條(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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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Q · 律師在法庭上說錯了我的事實,我能糾正嗎?

能,但必須當場即時更正,散庭就來不及

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對「事實」所做的陳述,只要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就不生效力。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當事人必須到場、必須是事實陳述(不含法律見解)、必須在當庭即時為之。散庭後、用書狀補充、或下次開庭再講,都無法行使本條的更正權。

深度解讀

法庭上律師正在幫你陳述事實,突然他講了一句跟真實情況不同的話。也許是他記錯了,也許是他的策略判斷跟你不同。不管原因是什麼,這一秒你必須做出決定:開口糾正,或者沉默。因為這條給你的權利有一個極其嚴格的時間限制,就是「即時」兩個字。你必須在律師講完的當下、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立刻撤銷或更正。散庭之後才想到?太遲了。下次開庭再說?不行。回家跟律師通電話抱怨?沒有法律效果。你的律師說的每一句事實陳述,如果你在場卻沒有當場反駁,法院就會當作你認可了。這不是小事。事實陳述可能構成自認(第279條),而自認在訴訟中的效力幾乎等於鐵板釘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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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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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