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2 條(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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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Q · 律師在法庭上說錯了我的事實,我能糾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對「事實」所做的陳述,只要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就不生效力。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當事人必須到場、必須是事實陳述(不含法律見解)、必須在當庭即時為之。散庭後、用書狀補充、或下次開庭再講,都無法行使本條的更正權。
白話解讀
法庭上律師正在幫你陳述事實,突然他講了一句跟真實情況不同的話。也許是他記錯了,也許是他的策略判斷跟你不同。不管原因是什麼,這一秒你必須做出決定:開口糾正,或者沉默。因為這條給你的權利有一個極其嚴格的時間限制,就是「即時」兩個字。你必須在律師講完的當下、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立刻撤銷或更正。散庭之後才想到?太遲了。下次開庭再說?不行。回家跟律師通電話抱怨?沒有法律效果。你的律師說的每一句事實陳述,如果你在場卻沒有當場反駁,法院就會當作你認可了。這不是小事。事實陳述可能構成自認(第279條),而自認在訴訟中的效力幾乎等於鐵板釘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2條為訴訟代理制度下的當事人事實否決權規範:訴訟代理人於法庭所為之事實上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本條在代理效率與當事人事實自主之間劃界,保留當事人對自身事實的最終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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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我沒到庭,律師說錯了怎麼辦?▾
第72條只保護到場之當事人。沒到庭就不能行使即時更正權。你可以在下一次開庭時提出相反的事實陳述,或以書狀補充說明,但效力遠不如當場更正。內行人提示:案件進入關鍵事實攻防階段時,盡量親自到庭,你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控制機制。
Q2我能當場糾正律師的法律意見嗎?▾
不能。第72條限定『事實上之陳述』,不包括法律見解和訴訟策略。『我那天在場』是事實陳述,『這個行為構成侵權』是法律意見。你對律師的法律策略不滿,只能庭後溝通或換律師。內行人提示:覺得律師策略方向根本錯了,休庭時間是最好的溝通時機。
Q3民事訴訟法第72條是什麼?▾
賦予到場當事人對代理人事實陳述的即時更正權,律師說錯事實時可當庭撤銷更正使其不生效力。
Q4即時更正權跟事後補正差在哪?▾
即時更正須當庭由本人為之,使原陳述不生效力並阻斷自認;事後補正時原陳述已生效,須另舉證推翻,效力弱很多。
Q5什麼算『事實上之陳述』?▾
對具體事實經過的陳述,例如『我那天在場』『我收過那筆款』;相對的法律見解與訴訟策略不算,不能依本條更正。
Q6未更正的事實陳述會構成什麼?▾
可能構成第279條的自認,效力幾乎等同當事人自己承認,撤銷須證明與事實不符且符合嚴格要件。
Q7怎麼當庭更正律師說錯的事實?▾
開庭前對齊事實 → 全程聆聽代理人陳述 → 發現錯誤瞬間舉手向審判長表示更正 → 確認書記官記入筆錄。
Q8更正的時機點要抓多緊?▾
在同一庭期、代理人陳述完畢後的合理時間內當庭為之;散庭即喪失本條更正權。
Q9我遞紙條給律師算更正嗎?▾
不算。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當庭向法官明示撤銷或更正,私下遞紙條、私語溝通都不生第72條效力。
Q10怎麼確保更正有被記錄?▾
更正後請求審判長確認,並核對言詞辯論筆錄是否載明你的更正內容,必要時聲請更正筆錄。
Q11第72條 vs 第279條自認撤銷哪個有利?▾
當庭依第72條即時更正最有利,原陳述直接不生效力;錯過後走第279條撤銷自認,須符合與事實不符等嚴格要件,門檻極高。
Q12本人到場 vs 沒到場差在哪?▾
到場才能行使即時更正權;未到場僅能事後以相反陳述或書狀補充,效力遠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stant_correction | post_remedy |
|---|---|---|
| 行使主體 | 到場之當事人本人 | 當事人或代理人事後補陳 |
| 時點 | 當庭即時 | 散庭後或下次庭期 |
| 效果 | 原陳述不生效力 | 原陳述已生效,須另證推翻 |
| 與自認關係 | 阻斷自認成立 | 可能已構成自認,撤銷門檻極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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