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2 條(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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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Q · 律師在法庭上說錯了我的事實,我能糾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對「事實」所做的陳述,只要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該陳述就不生效力。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當事人必須到場、必須是事實陳述(不含法律見解)、必須在當庭即時為之。散庭後、用書狀補充、或下次開庭再講,都無法行使本條的更正權。
白話解讀
法庭上律師正在幫你陳述事實,突然他講了一句跟真實情況不同的話。也許是他記錯了,也許是他的策略判斷跟你不同。不管原因是什麼,這一秒你必須做出決定:開口糾正,或者沉默。因為這條給你的權利有一個極其嚴格的時間限制,就是「即時」兩個字。你必須在律師講完的當下、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立刻撤銷或更正。散庭之後才想到?太遲了。下次開庭再說?不行。回家跟律師通電話抱怨?沒有法律效果。你的律師說的每一句事實陳述,如果你在場卻沒有當場反駁,法院就會當作你認可了。這不是小事。事實陳述可能構成自認(第279條),而自認在訴訟中的效力幾乎等於鐵板釘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2條為訴訟代理制度下的當事人事實否決權規範:訴訟代理人於法庭所為之事實上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本條在代理效率與當事人事實自主之間劃界,保留當事人對自身事實的最終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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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72條是什麼?▾
賦予到場當事人對代理人事實陳述的即時更正權,代理人說錯事實時可當庭撤銷更正。
Q2什麼是即時更正權?▾
當事人在代理人陳述完畢的當庭、合理時間內,立即向法官表示撤銷或更正的權利。
Q3沒到庭可以行使嗎?▾
不行,第72條只保護到場之當事人本人,未到庭無法即時更正。
Q4可以更正律師的法律見解嗎?▾
不行,本條只限事實上之陳述,法律見解與訴訟策略不在範圍內。
Q5怎麼當庭更正?▾
舉手向審判長表示要更正代理人陳述,並確認書記官有記入筆錄。
Q6散庭後才發現律師說錯怎麼辦?▾
已喪失本條更正權,只能於後續庭期提出相反事實陳述或以書狀補充,效力較弱。
Q7未更正的事實陳述會怎樣?▾
可能構成自認(第279條),撤銷門檻極高,幾乎等同當事人自己承認。
Q8遞紙條給律師算更正嗎?▾
不算,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當庭向法官明示,私下遞紙條不生第72條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stant_correction | post_remedy |
|---|---|---|
| 行使主體 | 到場之當事人本人 | 當事人或代理人事後補陳 |
| 時點 | 當庭即時 | 散庭後或下次庭期 |
| 效果 | 原陳述不生效力 | 原陳述已生效,須另證推翻 |
| 與自認關係 | 阻斷自認成立 | 可能已構成自認,撤銷門檻極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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