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確立各別代理原則:複數訴訟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當事人所定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
Q · 請了兩個律師,其中一個就能單獨幫我做訴訟決定嗎?
可以,每位訴訟代理人都能單獨代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不需要全部到齊或彼此同意。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就算當事人在委任書上約定「須共同行動才算數」,這個限制只在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有效,對他造不生效力。也就是說,任一位律師單獨所為的訴訟行為,對方有權信賴其效力,當事人事後只能對內追究律師責任。
你請了兩個律師打同一場官司。開庭那天律師 A 有事來不了,只有律師 B 到場。B 能不能替你做所有事?能。這條說的就是這件事:複數律師各自獨立,任何一個都有完整的代理權。不需要兩個人一起才能行動,不需要彼此同意才能出招。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在委任書上寫「兩個律師要一起行動才算數」,這個限制只綁你跟律師之間的內部關係,對你的對手完全沒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就算律師 B 違反你的指示單獨做了某個訴訟行為,對方有權信賴那個行為是有效的。你的內部約束,不能拿來害對方。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為訴訟代理權之程序性規範,確立「各別代理原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時,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且當事人所加之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此設計與民法第 168 條意定代理之共同代理原則採相反立場,目的在於避免訴訟程序因代理人間之協調而停滯。
實務上很常見,但你們之間的分工約定對法院和對造都沒有拘束力(第二項)。就算備援律師自己跑去做了什麼,對外也是有效的。最安全的做法是只讓主導律師出庭,備援律師只在主導律師無法出庭時才到場——物理上隔離比契約上約束有效得多。
法官會要求釐清,若釐清不了通常以最後一個明確的訴訟行為為準,且會嚴重損害法官信任。若你自己在場,立刻依第 72 條行使即時更正權,指明哪個版本才是正確的事實陳述。
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律師時,每一位都有完整且獨立的代理權,可單獨替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不需共同行動或彼此同意。
確立訴訟代理人各別代理原則:委任二人以上代理人時,每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內部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
每位訴訟代理人都有完整且獨立的代理權,可單獨為訴訟行為,不必兩人到齊或彼此同意。
當事人對代理人所加的內部限制只拘束雙方內部關係,不能拿來對抗訴訟對造,對造仍可信賴代理人行為有效。
民法 168 條原則採共同代理,民訴 71 條採各別代理,前者保護本人意思、後者重程序效率。
委任前先約定分工 → 只讓主導律師出庭、備援待命 → 建立內部溝通機制。物理隔離比契約限制有效。
對外行為有效無法翻盤;事實陳述部分立刻依第 72 條更正,內部違約走律師懲戒或民事求償。
若在場立即依民訴 72 條行使即時更正權,指明正確版本;否則法院以最後一個明確訴訟行為為準。
當場記錄筆錄、聲請法院載明,因各代理人均有完整代理權,已生效陳述事後難由另一律師翻盤。
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適用民訴 71(各別代理),一般意定代理適用民法 168(原則共同代理)。
| 比較面向 | 民事訴訟法_第71條 | 民法_第168條 |
|---|---|---|
| 代理方式原則 | 各別代理(每人均得單獨代理) | 共同代理(原則須共同為意思表示) |
| 立場取向 | 程序效率優先 | 保護本人意思完整 |
| 內部限制對第三人效力 | 對他造不生效力 | 得對相對人主張 |
| 適用場域 | 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 | 一般意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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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訴訟代理權者之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訴訟代理權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或由本人或有代理權人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無訴訟代理權者之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訴訟代理權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或由本人或有代理權人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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