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各別代理權)
- 1.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 2.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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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確立各別代理原則:複數訴訟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當事人所定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
Q · 請了兩個律師,其中一個就能單獨幫我做訴訟決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不需要全部到齊或彼此同意。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就算當事人在委任書上約定「須共同行動才算數」,這個限制只在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有效,對他造不生效力。也就是說,任一位律師單獨所為的訴訟行為,對方有權信賴其效力,當事人事後只能對內追究律師責任。
白話解讀
你請了兩個律師打同一場官司。開庭那天律師 A 有事來不了,只有律師 B 到場。B 能不能替你做所有事?能。這條說的就是這件事:複數律師各自獨立,任何一個都有完整的代理權。不需要兩個人一起才能行動,不需要彼此同意才能出招。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在委任書上寫「兩個律師要一起行動才算數」,這個限制只綁你跟律師之間的內部關係,對你的對手完全沒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就算律師 B 違反你的指示單獨做了某個訴訟行為,對方有權信賴那個行為是有效的。你的內部約束,不能拿來害對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為訴訟代理權之程序性規範,確立「各別代理原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時,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且當事人所加之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此設計與民法第 168 條意定代理之共同代理原則採相反立場,目的在於避免訴訟程序因代理人間之協調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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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代理人各別代理是什麼意思?▾
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律師時,每一位都有完整且獨立的代理權,可單獨替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不需共同行動。
Q2請兩個律師其中一個就能單獨開庭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一項,任一位訴訟代理人都能單獨到庭並代理當事人完成訴訟行為。
Q3委任書寫『兩位律師要共同行動』有效嗎?▾
對律師有內部拘束力,但對他造不生效力(第二項)。任一律師單獨所為,對造仍可信賴其有效。
Q4兩個律師在庭上說法矛盾怎麼辦?▾
法院通常以最後一個明確的訴訟行為為準;當事人若在場可依第 72 條行使即時更正權。
Q5律師違反我的指示單獨行動,我能對外否認嗎?▾
不能。該行為對他造有效,當事人僅能事後對律師追究內部違約或懲戒責任。
Q6民事訴訟法 71 條和民法共同代理一樣嗎?▾
相反。民法第 168 條原則上採共同代理,民訴第 71 條採各別代理,以維護程序效率。
Q7對造律師之一承認了某事實,事後另一律師能翻嗎?▾
各代理人均有完整代理權,已生效之陳述難以單方翻盤,建議當場記錄在案。
Q8各別代理原則對外國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也適用嗎?▾
公司法第 372 條準用相關規定,外國公司在台多名代理人時,個別代理之邏輯仍應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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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民事訴訟法_第71條 | 民法_第168條 |
|---|---|---|
| 代理方式原則 | 各別代理(每人均得單獨代理) | 共同代理(原則須共同為意思表示) |
| 立場取向 | 程序效率優先 | 保護本人意思完整 |
| 內部限制對第三人效力 | 對他造不生效力 | 得對相對人主張 |
| 適用場域 | 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 | 一般意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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