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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71各別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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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2. 2.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確立各別代理原則:複數訴訟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當事人所定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

Q · 請了兩個律師,其中一個就能單獨幫我做訴訟決定嗎?

可以,每位訴訟代理人都能單獨代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一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不需要全部到齊或彼此同意。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就算當事人在委任書上約定「須共同行動才算數」,這個限制只在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有效,對他造不生效力。也就是說,任一位律師單獨所為的訴訟行為,對方有權信賴其效力,當事人事後只能對內追究律師責任。

白話解讀

你請了兩個律師打同一場官司。開庭那天律師 A 有事來不了,只有律師 B 到場。B 能不能替你做所有事?能。這條說的就是這件事:複數律師各自獨立,任何一個都有完整的代理權。不需要兩個人一起才能行動,不需要彼此同意才能出招。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在委任書上寫「兩個律師要一起行動才算數」,這個限制只綁你跟律師之間的內部關係,對你的對手完全沒有拘束力。也就是說,就算律師 B 違反你的指示單獨做了某個訴訟行為,對方有權信賴那個行為是有效的。你的內部約束,不能拿來害對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為訴訟代理權之程序性規範,確立「各別代理原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時,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且當事人所加之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此設計與民法第 168 條意定代理之共同代理原則採相反立場,目的在於避免訴訟程序因代理人間之協調而停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請兩個律師但只想讓一個主導,另一個當備援可以嗎?

實務上很常見,但你們之間的分工約定對法院和對造都沒有拘束力(第二項)。就算備援律師自己跑去做了什麼,對外也是有效的。最安全的做法是只讓主導律師出庭,備援律師只在主導律師無法出庭時才到場——物理上隔離比契約上約束有效得多。

Q2兩個律師在法庭上說法矛盾,法官會怎麼處理?

法官會要求釐清,若釐清不了通常以最後一個明確的訴訟行為為準,且會嚴重損害法官信任。若你自己在場,立刻依第 72 條行使即時更正權,指明哪個版本才是正確的事實陳述。

Q3訴訟代理人各別代理是什麼意思?

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律師時,每一位都有完整且獨立的代理權,可單獨替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不需共同行動或彼此同意。

Q4民事訴訟法 71 條是什麼?

確立訴訟代理人各別代理原則:委任二人以上代理人時,每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內部共同代理限制對他造不生效力。

Q5什麼叫各別代理?

每位訴訟代理人都有完整且獨立的代理權,可單獨為訴訟行為,不必兩人到齊或彼此同意。

Q6『對於他造不生效力』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對代理人所加的內部限制只拘束雙方內部關係,不能拿來對抗訴訟對造,對造仍可信賴代理人行為有效。

Q7民訴 71 條跟民法共同代理差在哪?

民法 168 條原則採共同代理,民訴 71 條採各別代理,前者保護本人意思、後者重程序效率。

Q8委任多位律師怎麼避免他們各做各的?

委任前先約定分工 → 只讓主導律師出庭、備援待命 → 建立內部溝通機制。物理隔離比契約限制有效。

Q9律師違反我的指示單獨行動,我怎麼救濟?

對外行為有效無法翻盤;事實陳述部分立刻依第 72 條更正,內部違約走律師懲戒或民事求償。

Q10兩位律師庭上矛盾,當事人怎麼處理?

若在場立即依民訴 72 條行使即時更正權,指明正確版本;否則法院以最後一個明確訴訟行為為準。

Q11怎麼證明對造律師之一已承認某事實?

當場記錄筆錄、聲請法院載明,因各代理人均有完整代理權,已生效陳述事後難由另一律師翻盤。

Q12民訴 71 各別代理 vs 民法 168 共同代理哪個適用?

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適用民訴 71(各別代理),一般意定代理適用民法 168(原則共同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事訴訟法_第71條民法_第168條
代理方式原則各別代理(每人均得單獨代理)共同代理(原則須共同為意思表示)
立場取向程序效率優先保護本人意思完整
內部限制對第三人效力對他造不生效力得對相對人主張
適用場域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一般意定代理

民事訴訟法_第71條

代理方式原則
各別代理(每人均得單獨代理)
立場取向
程序效率優先
內部限制對第三人效力
對他造不生效力
適用場域
訴訟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

民法_第168條

代理方式原則
共同代理(原則須共同為意思表示)
立場取向
保護本人意思完整
內部限制對第三人效力
得對相對人主張
適用場域
一般意定代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6条(個別代理:訴訟代理人が数人あるときは各自当事者を代理する)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3조(각자대리)
德國ZPO § 84(Mehrere Bevollmächtigte: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相反約定對他造不生效力)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無訴訟代理權者之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訴訟代理權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或由本人或有代理權人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0231219 制定)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0190913 制定)

無訴訟代理權者之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但於訴訟中取得訴訟代理權而對其行為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或由本人或有代理權人承認者,視為有效力之行為。

(0231219 制定)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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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