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規定,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可隨時自行委任律師取代。
Q · 法院幫我指定的律師,可以替我跟對方和解嗎?
不行。和解、認諾、撤回、捨棄四件事他都不能替你做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權限很大,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都不需要當事人另外授權,但但書明定四件事不能碰:捨棄請求、認諾對方主張、撤回訴訟、與對方和解。因為這四種都是結束戰鬥的處分行為,法院選任律師的初衷是保護弱勢一方,不是替他投降。當事人若不滿意,隨時可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即消滅。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結構性的不公平:一邊請了律師,另一邊什麼都不懂自己上場。這條就是法院用來強制平衡這個落差的工具。當法官發現你這邊明顯處於弱勢(例如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但你沒請),法院可以直接幫你指定一個律師。這個指定律師的權限比你自己請的還大,反訴、上訴、再審他都能替你打,唯獨四件事他不能碰:放棄你的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撤回訴訟、跟對方和解。為什麼?因為這四件事等於直接結束你的戰鬥,而法院幫你選律師的初衷是保護你,不是替你投降。你覺得不需要?隨時可以自己請律師或表明自己來,法院指定的那位就自動退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和解名詞
- 代理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