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2.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 3.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規定,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可隨時自行委任律師取代。
Q · 法院幫我指定的律師,可以替我跟對方和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權限很大,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都不需要當事人另外授權,但但書明定四件事不能碰:捨棄請求、認諾對方主張、撤回訴訟、與對方和解。因為這四種都是結束戰鬥的處分行為,法院選任律師的初衷是保護弱勢一方,不是替他投降。當事人若不滿意,隨時可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即消滅。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結構性的不公平:一邊請了律師,另一邊什麼都不懂自己上場。這條就是法院用來強制平衡這個落差的工具。當法官發現你這邊明顯處於弱勢(例如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但你沒請),法院可以直接幫你指定一個律師。這個指定律師的權限比你自己請的還大,反訴、上訴、再審他都能替你打,唯獨四件事他不能碰:放棄你的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撤回訴訟、跟對方和解。為什麼?因為這四件事等於直接結束你的戰鬥,而法院幫你選律師的初衷是保護你,不是替你投降。你覺得不需要?隨時可以自己請律師或表明自己來,法院指定的那位就自動退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為法院依職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規範: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處分性行為;當事人保有最終否決權,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時,選任代理權即消滅,並應通知選任律師及他造當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幫我選的律師要錢嗎?▾
要看情況。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國庫墊付或由當事人負擔,依個案裁定。若同時符合法律扶助條件,可併行申請法扶減免費用。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標準通常比市場行情低,而且是案件結束後才核定,當事人不需要先掏錢。
Q2法院選的律師我不滿意,能換嗎?▾
你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換一個,但你有更徹底的選擇:自己委任一個你信任的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一旦這樣做,法院選的那位代理權自動消滅。反過來法院若認為選任律師不適任,也可依職權撤換。若想換掉但又請不起別的,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再行使第二項權利。
Q3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是什麼?▾
規定法院為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Q4法院選任律師和特別委任差在哪?▾
選任律師預設給最高權限不需特別委任,但反而禁止四種處分行為;自行委任要特別委任才能為處分行為。
Q5什麼叫處分性訴訟行為?▾
捨棄請求、認諾對方主張、撤回訴訟、與對方和解,這四種會直接終結或處分訴訟標的的行為。
Q6法院選任律師的代理權什麼時候消滅?▾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時消滅,並應通知選任律師及他造當事人。
Q7怎麼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向案件繫屬法院具狀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敘明無資力或不諳程序;第三審強制代理時法院有選任義務。
Q8法院選任律師的費用怎麼算?▾
酬金由國庫墊付或當事人負擔,依個案裁定,標準通常低於市場行情,案件結束後才核定。
Q9怎麼換掉法院指定的律師?▾
自行委任信任的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即消滅;請不起則先申請法扶律師再行使第二項。
Q10怎麼證明自己需要法院選任律師?▾
說明案件已進入強制律師代理階段(如第三審)且無力委任,或在法庭上無法有效進行攻防。
Q11法院選任律師 vs 法律扶助律師哪個快?▾
法院選任不審查資力、法官認有必要即可指定,通常較快;法扶要先通過資力審查。
Q12法院選任律師 vs 自行委任律師差在哪?▾
選任律師預設最高權限但禁止四種處分行為;自行委任可經特別委任為處分行為,但要自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法院選任律師 | 自行委任(特別委任) | 法律扶助律師 |
|---|---|---|---|
| 啟動方式 | 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直接指定 | 當事人自行委任並授權 | 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審核資力後指派 |
| 處分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 一律不得為(第70條之1但書) | 經特別委任後得為(第70條但書) | 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 |
| 權限範圍 | 得為一切訴訟行為,反訴/上訴/再審不需另行授權 | 一般委任受限,特別事項需特別委任 | 依委任範圍 |
| 資力審查 | 不審查經濟狀況,法官認有必要即可 | 自費,無審查 | 須通過資力審查 |
| 可否更換 | 當事人自行委任或自為即取代;法院亦得依職權撤換 | 當事人隨時得終止委任 | 依法扶程序申請更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