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第三項的通知非訴訟代理權消滅之生效要件,與74條1項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