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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1.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 2.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3. 3.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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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規定,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可隨時自行委任律師取代。

Q · 法院幫我指定的律師,可以替我跟對方和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權限很大,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都不需要當事人另外授權,但但書明定四件事不能碰:捨棄請求、認諾對方主張、撤回訴訟、與對方和解。因為這四種都是結束戰鬥的處分行為,法院選任律師的初衷是保護弱勢一方,不是替他投降。當事人若不滿意,隨時可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即消滅。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結構性的不公平:一邊請了律師,另一邊什麼都不懂自己上場。這條就是法院用來強制平衡這個落差的工具。當法官發現你這邊明顯處於弱勢(例如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但你沒請),法院可以直接幫你指定一個律師。這個指定律師的權限比你自己請的還大,反訴、上訴、再審他都能替你打,唯獨四件事他不能碰:放棄你的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撤回訴訟、跟對方和解。為什麼?因為這四件事等於直接結束你的戰鬥,而法院幫你選律師的初衷是保護你,不是替你投降。你覺得不需要?隨時可以自己請律師或表明自己來,法院指定的那位就自動退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為法院依職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規範: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處分性行為;當事人保有最終否決權,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時,選任代理權即消滅,並應通知選任律師及他造當事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選任的律師權限比自己請的大嗎?

大。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都不需另外授權,自己請的律師做這些要特別委任。

Q2法院選任的律師可以替我和解嗎?

不行。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種處分行為都被但書禁止。

Q3法院指定律師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你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就消滅。

Q4什麼情況法院會幫我選律師?

依法律規定有選任必要時,如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而當事人未委任。

Q5法院選任律師要錢嗎?

酬金由國庫墊付或當事人負擔,依個案裁定,通常案件結束後才核定。

Q6法院選任律師和法律扶助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法扶是你主動向基金會申請審核經濟狀況;法院選任是法官依職權直接指定。

Q7選任律師的代理權消滅後要通知誰?

依第三項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Q8對方突然多了法院選任的律師,代表法官偏袒嗎?

不代表。這是程序上的武器平衡,不是裁判立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院選任律師自行委任(特別委任)法律扶助律師
啟動方式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直接指定當事人自行委任並授權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審核資力後指派
處分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一律不得為(第70條之1但書)經特別委任後得為(第70條但書)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
權限範圍得為一切訴訟行為,反訴/上訴/再審不需另行授權一般委任受限,特別事項需特別委任依委任範圍
資力審查不審查經濟狀況,法官認有必要即可自費,無審查須通過資力審查
可否更換當事人自行委任或自為即取代;法院亦得依職權撤換當事人隨時得終止委任依法扶程序申請更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소송구조(제128조 이하)– 법원이 변호사 선임을 보조하는 제도
🇩🇪 德國ZPO § 121(Beiordnung eines Rechtsanwalts im Rahmen der Prozesskostenhilfe)
🇫🇷 法國Avocat au titre de l'aide juridictionnelle(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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