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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70-1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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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 2.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3. 3.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規定,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可隨時自行委任律師取代。

Q · 法院幫我指定的律師,可以替我跟對方和解嗎?

不行。和解、認諾、撤回、捨棄四件事他都不能替你做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權限很大,反訴、上訴、再審、選任複代理人都不需要當事人另外授權,但但書明定四件事不能碰:捨棄請求、認諾對方主張、撤回訴訟、與對方和解。因為這四種都是結束戰鬥的處分行為,法院選任律師的初衷是保護弱勢一方,不是替他投降。當事人若不滿意,隨時可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即消滅。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結構性的不公平:一邊請了律師,另一邊什麼都不懂自己上場。這條就是法院用來強制平衡這個落差的工具。當法官發現你這邊明顯處於弱勢(例如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但你沒請),法院可以直接幫你指定一個律師。這個指定律師的權限比你自己請的還大,反訴、上訴、再審他都能替你打,唯獨四件事他不能碰:放棄你的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撤回訴訟、跟對方和解。為什麼?因為這四件事等於直接結束你的戰鬥,而法院幫你選律師的初衷是保護你,不是替你投降。你覺得不需要?隨時可以自己請律師或表明自己來,法院指定的那位就自動退場。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為法院依職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規範: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的律師,得代理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處分性行為;當事人保有最終否決權,自行委任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時,選任代理權即消滅,並應通知選任律師及他造當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幫我選的律師要錢嗎?

要看情況。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國庫墊付或由當事人負擔,依個案裁定。若同時符合法律扶助條件,可併行申請法扶減免費用。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標準通常比市場行情低,而且是案件結束後才核定,當事人不需要先掏錢。

Q2法院選的律師我不滿意,能換嗎?

你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換一個,但你有更徹底的選擇:自己委任一個你信任的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一旦這樣做,法院選的那位代理權自動消滅。反過來法院若認為選任律師不適任,也可依職權撤換。若想換掉但又請不起別的,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再行使第二項權利。

Q3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1是什麼?

規定法院為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Q4法院選任律師和特別委任差在哪?

選任律師預設給最高權限不需特別委任,但反而禁止四種處分行為;自行委任要特別委任才能為處分行為。

Q5什麼叫處分性訴訟行為?

捨棄請求、認諾對方主張、撤回訴訟、與對方和解,這四種會直接終結或處分訴訟標的的行為。

Q6法院選任律師的代理權什麼時候消滅?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時消滅,並應通知選任律師及他造當事人。

Q7怎麼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向案件繫屬法院具狀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敘明無資力或不諳程序;第三審強制代理時法院有選任義務。

Q8法院選任律師的費用怎麼算?

酬金由國庫墊付或當事人負擔,依個案裁定,標準通常低於市場行情,案件結束後才核定。

Q9怎麼換掉法院指定的律師?

自行委任信任的律師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原選任代理權即消滅;請不起則先申請法扶律師再行使第二項。

Q10怎麼證明自己需要法院選任律師?

說明案件已進入強制律師代理階段(如第三審)且無力委任,或在法庭上無法有效進行攻防。

Q11法院選任律師 vs 法律扶助律師哪個快?

法院選任不審查資力、法官認有必要即可指定,通常較快;法扶要先通過資力審查。

Q12法院選任律師 vs 自行委任律師差在哪?

選任律師預設最高權限但禁止四種處分行為;自行委任可經特別委任為處分行為,但要自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院選任律師自行委任(特別委任)法律扶助律師
啟動方式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直接指定當事人自行委任並授權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審核資力後指派
處分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一律不得為(第70條之1但書)經特別委任後得為(第70條但書)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
權限範圍得為一切訴訟行為,反訴/上訴/再審不需另行授權一般委任受限,特別事項需特別委任依委任範圍
資力審查不審查經濟狀況,法官認有必要即可自費,無審查須通過資力審查
可否更換當事人自行委任或自為即取代;法院亦得依職權撤換當事人隨時得終止委任依法扶程序申請更換

法院選任律師

啟動方式
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直接指定
處分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一律不得為(第70條之1但書)
權限範圍
得為一切訴訟行為,反訴/上訴/再審不需另行授權
資力審查
不審查經濟狀況,法官認有必要即可
可否更換
當事人自行委任或自為即取代;法院亦得依職權撤換

自行委任(特別委任)

啟動方式
當事人自行委任並授權
處分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經特別委任後得為(第70條但書)
權限範圍
一般委任受限,特別事項需特別委任
資力審查
自費,無審查
可否更換
當事人隨時得終止委任

法律扶助律師

啟動方式
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審核資力後指派
處分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依委任契約授權範圍
權限範圍
依委任範圍
資力審查
須通過資力審查
可否更換
依法扶程序申請更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민사소송법 소송구조(제128조 이하)– 법원이 변호사 선임을 보조하는 제도
德國ZPO § 121(Beiordnung eines Rechtsanwalts im Rahmen der Prozesskostenhilfe)
法國Avocat au titre de l'aide juridictionnelle(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係為維持兩造當事人程序上實質對等所設之制度。為落實此制度,自應廣泛授與訴訟代理人有代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限。且其權限較諸當事人自行選任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為廣,舉凡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或選任代理人,均得為之。惟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行為,與法院或審判長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原意有悖,爰於但書明文予以限制。   三、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如該當事人不願接受,得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以排除之,爰於第二項規定,於此種情形,法院或審判長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又法院或審判長於選任後如認該訴訟代理人不適任者,自得隨時解任,另行選任適當之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有正當理由,亦得自行辭退,乃屬當然。   四、於法院或審判長選任訴訟代理後,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使其知悉。爰增訂第三項。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和解名詞
  • 代理權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係為維持兩造當事人程序上實質對等所設之制度。為落實此制度,自應廣泛授與訴訟代理人有代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限。且其權限較諸當事人自行選任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為廣,舉凡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或選任代理人,均得為之。惟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行為,與法院或審判長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原意有悖,爰於但書明文予以限制。   三、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如該當事人不願接受,得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以排除之,爰於第二項規定,於此種情形,法院或審判長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又法院或審判長於選任後如認該訴訟代理人不適任者,自得隨時解任,另行選任適當之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有正當理由,亦得自行辭退,乃屬當然。   四、於法院或審判長選任訴訟代理後,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使其知悉。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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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規定:「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