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9 條
- 1.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且委任須每審級重新為之,經公證表明不受審級限制者除外。
Q · 一審委任的律師,上訴到二審還要重簽委任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訴訟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一審委任的律師,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原則上必須重新出具委任書,否則上訴審的訴訟行為代理權會被質疑。唯一例外是當事人在委任書上特別表明「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才能一次跨審級有效。此外第一項允許當事人到法院以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
白話解讀
一張委任書,薄薄一張紙,卻能決定你律師在法庭上的每一步是否合法有效。第 69 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的規則,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但裡面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陷阱:委任必須「每審級」重新做。你在地方法院委任的律師,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如果你沒有重新出具委任書,你的律師在上訴審做的所有事情,法律上可能都站不住腳。唯一的例外是:你在委任書上特別寫明「不受審級限制」,然後去公證。但多少人知道這件事?多少律師會主動提醒你?第一項還有一個實務上的彈性:你可以到法院現場口頭委任,由書記官記在筆錄上,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這在緊急情況下是救命條款。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為訴訟代理權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訴訟代理人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並確立「每審級委任」原則;例外包含言詞委任經書記官記明筆錄、依法選任,以及經公證之跨審級委任書,藉此在程序嚴謹與當事人便利間取得平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書沒重簽,律師在二審做的事會無效嗎?▾
可能被質疑無權代理,對方可請求法院命補正,補正前的訴訟行為效力不確定。
Q2可以不用書面,直接口頭委任律師嗎?▾
可以。當事人到法院以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
Q3怎麼讓委任書一次打到三審?▾
在委任書上表明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即免每審級重新辦理。
Q4委任書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沒提出而進行訴訟行為,對方可質疑代理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情形 | 一般每審級委任 | 每進入新審級重新出具委任書 | 公證跨審級委任 | 一次有效跨各審級 |
| 成本 | 一般每審級委任 | 無額外費用、但每審級重辦 | 公證跨審級委任 | 須付公證費用與時間 |
| 風險 | 一般每審級委任 | 易忘記重簽導致代理權被質疑 | 公證跨審級委任 | 前期作業完整、後續免補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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