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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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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且委任須每審級重新為之,經公證表明不受審級限制者除外。

Q · 一審委任的律師,上訴到二審還要重簽委任書嗎?

要。委任原則上每審級重新做

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訴訟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一審委任的律師,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原則上必須重新出具委任書,否則上訴審的訴訟行為代理權會被質疑。唯一例外是當事人在委任書上特別表明「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才能一次跨審級有效。此外第一項允許當事人到法院以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

深度解讀

一張委任書,薄薄一張紙,卻能決定你律師在法庭上的每一步是否合法有效。第 69 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的規則,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但裡面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陷阱:委任必須「每審級」重新做。你在地方法院委任的律師,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如果你沒有重新出具委任書,你的律師在上訴審做的所有事情,法律上可能都站不住腳。唯一的例外是:你在委任書上特別寫明「不受審級限制」,然後去公證。但多少人知道這件事?多少律師會主動提醒你?第一項還有一個實務上的彈性:你可以到法院現場口頭委任,由書記官記在筆錄上,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這在緊急情況下是救命條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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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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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