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9 條
- 1.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 2.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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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且委任須每審級重新為之,經公證表明不受審級限制者除外。
Q · 一審委任的律師,上訴到二審還要重簽委任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二項,訴訟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一審委任的律師,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原則上必須重新出具委任書,否則上訴審的訴訟行為代理權會被質疑。唯一例外是當事人在委任書上特別表明「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才能一次跨審級有效。此外第一項允許當事人到法院以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
白話解讀
一張委任書,薄薄一張紙,卻能決定你律師在法庭上的每一步是否合法有效。第 69 條規定了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的規則,聽起來像行政手續,但裡面藏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陷阱:委任必須「每審級」重新做。你在地方法院委任的律師,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如果你沒有重新出具委任書,你的律師在上訴審做的所有事情,法律上可能都站不住腳。唯一的例外是:你在委任書上特別寫明「不受審級限制」,然後去公證。但多少人知道這件事?多少律師會主動提醒你?第一項還有一個實務上的彈性:你可以到法院現場口頭委任,由書記官記在筆錄上,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這在緊急情況下是救命條款。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為訴訟代理權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訴訟代理人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並確立「每審級委任」原則;例外包含言詞委任經書記官記明筆錄、依法選任,以及經公證之跨審級委任書,藉此在程序嚴謹與當事人便利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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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說他會處理委任書的事,我需要自己注意什麼?▾
至少注意三件事:委任書上的「特別委任」欄位有沒有勾選(第 70 條列了八種需要特別委任的行為,包括和解、上訴、撤回等);委任書有沒有限制代理範圍;以及這份委任書是限定某一個審級還是跨審級有效。很多當事人事後跟律師起爭執,就是律師做了當事人不同意的和解或撤回,而委任書上其實有授權,簽之前一定要逐項確認。
Q2我可以隨時更換律師嗎?▾
可以,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委任關係。但要注意代理權消滅的通知義務與送達代收效力。實務上換律師最容易出問題的不是法律,而是交接:新律師需要時間了解案情,開庭前夕換人可能措手不及。內行人提示:若不滿意現任律師,最佳時機是一個審級結束、下一審級開始前換,新律師才有完整準備時間。
Q3民事訴訟法 69 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的形式要件,並確立每審級委任原則,是法院認定代理權合法性的依據。
Q4什麼是每審級委任?▾
訴訟委任原則上於每一審級分別為之,新審級須重新授與代理權,除非經公證表明不受審級限制。
Q5言詞委任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到場以言詞委任代理人、由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委任書,是緊急情況的救命條款。
Q6委任書和委任契約差在哪?▾
委任契約是你和律師之間的私約,委任書是對法院證明代理權的文件,法院只看後者。
Q7委任書怎麼讓它跨審級一次有效?▾
在委任書上表明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辦理公證,即免每審級重新出具。
Q8來不及準備書面委任書怎麼辦?▾
當事人本人到場時,可當庭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
Q9上訴後委任書沒重簽要怎麼補救?▾
可於上訴審重新提出委任書補正代理權;對方亦可請求法院命補正,補正後溯及有效。
Q10公證跨審級委任書要花多少錢?▾
依公證費用標準計算,通常數百至數千元不等,視委任標的金額與內容而定。
Q11書面委任 vs 言詞委任效力有差嗎?▾
效力相同。言詞委任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後,與提出書面委任書同等有效。
Q12每審級委任 vs 公證跨審級委任哪個划算?▾
單審級或不會上訴用一般委任即可;案件可能纏訟到三審則公證跨審級省去重辦麻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情形 | 一般每審級委任 | 每進入新審級重新出具委任書 | 公證跨審級委任 | 一次有效跨各審級 |
| 成本 | 一般每審級委任 | 無額外費用、但每審級重辦 | 公證跨審級委任 | 須付公證費用與時間 |
| 風險 | 一般每審級委任 | 易忘記重簽導致代理權被質疑 | 公證跨審級委任 | 前期作業完整、後續免補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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