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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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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7953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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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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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69條文稱委任書,實為授權書。實益在於委任事項是各審級的訴訟(文字為之),為需要使用文字的法律行為(內部處理權),依照民法103、531條,需要再一個外部授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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