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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271 號
要旨
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係一般給付之訴,並非不得代理行為
全文內容
本案業經本院所屬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四月十八日以 (73) 劍文簡字第○四八八○號函略稱:「本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和解時,當事人許○○既立具民事委任書委任其子許○○為訴訟代理人,授與特別代理權,並由其子將委任書提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附卷,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定,自應認為已有合法之委任,該和解尚難謂當然無效。」查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係一般給付之訴,並非不得代理之行為,台灣高等法院前述意見,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