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495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委任書雖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但仍須親自簽名,以明其委任之意旨

全文內容

按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既屬契約,自以雙方當事人 (委任人及受任人) 相互對立意思表示之合致為必要。至所委任之「事務」,包括「非法律行為的事務」 (例如記帳、代送家信等) 、私法上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以外行為,此外,公法的法律行為, (例如訴訟或登記之申請等) ,兼亦及之。次按,委任契約雖屬不要式契約,惟為避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不明確,或於對第三人時,作為證明受任人資格之用,實際上多由委任人交付委任狀於受任人;另法律亦有明定須提委任書者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此時委任書雖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但仍須親自簽名,以明其委任之意旨 (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下冊第四一二頁至第四一五頁、第四二三頁;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第十二頁及本部七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法 71 律字第一○○八四號函參照) 。本件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 (八八) 內戶字第八八九七三一五號令修正發布之「印鑑登記辦法」第七條既已明定受任人申請印鑑證明時,應附繳「委任書」,參酌上開意旨,該委任書自以委任人親自簽名蓋章為妥。從而,如僅由持憑他人印鑑章者直接加蓋該印鑑章,並自行簽名蓋章於戶政事務所電腦列印之委任書,似難認其符合印鑑登記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495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委任書雖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但仍須親自簽名,以明其委任之意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