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7 條(土地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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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7 條規定,非訟事件無專門管轄時,依事件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Q · 有件事要法院處理但不到打官司,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先查有無專門管轄,沒有才從五處挑一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 7 條,先確認該事件有無專門管轄規定(如本票裁定看付款地、拍賣抵押物看抵押物所在地)。有專門規定就照專門的走;沒有才回到第 7 條,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五者擇一聲請。這五者是可選擇而非按順序,可挑離自己近或對方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以利後續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跟法院打交道,多數人腦中只有「告」這一條路。但有一整類事根本不用對簿公堂,你只要向法院「聲請」,法院確認、登記或准許就好,這叫非訟事件(沒有真正對立兩造在吵的事,例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第7條是這套程序的「總機」:當某件非訟事件沒有專門的管轄規定時,你可以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這五個地點所屬的法院裡挑一個來聲請。注意「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這句,它在提醒你:先查有沒有專門規定(本票看付款地、拍賣抵押物看抵押物所在地),有專門規定就照專門的走,沒有才回到這五選一。懂這條的人,會就近、會挑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不懂的人,常常跑錯地方被裁定移送,白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非訟事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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