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7 條規定,非訟事件無專門管轄時,依事件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Q · 有件事要法院處理但不到打官司,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先查有無專門管轄,沒有才從五處挑一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 7 條,先確認該事件有無專門管轄規定(如本票裁定看付款地、拍賣抵押物看抵押物所在地)。有專門規定就照專門的走;沒有才回到第 7 條,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五者擇一聲請。這五者是可選擇而非按順序,可挑離自己近或對方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以利後續強制執行。
跟法院打交道,多數人腦中只有「告」這一條路。但有一整類事根本不用對簿公堂,你只要向法院「聲請」,法院確認、登記或准許就好,這叫非訟事件(沒有真正對立兩造在吵的事,例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第7條是這套程序的「總機」:當某件非訟事件沒有專門的管轄規定時,你可以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這五個地點所屬的法院裡挑一個來聲請。注意「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這句,它在提醒你:先查有沒有專門規定(本票看付款地、拍賣抵押物看抵押物所在地),有專門規定就照專門的走,沒有才回到這五選一。懂這條的人,會就近、會挑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不懂的人,常常跑錯地方被裁定移送,白白多等一兩個月。
非訟事件管轄是指法院對「非訟事件」(無對立兩造爭執、僅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認、登記、准許或選任之事項,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的審理權限分配規則。非訟事件法第 7 條為其補充總則:在無專門管轄規定時,依事件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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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判斷它是不是非訟事件(聲請法院確認、登記、准許、選任之類,不是跟對方對打)。是的話,先看有沒有專門規定,例如本票裁定由付款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沒有專門規定,才回到第7條,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中挑一個。內行人提示:這五個是「可選擇」不是「按順序」,挑對你最方便或最利於後續強制執行的那個,能省下大把往返時間。
不會作廢。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時,會依職權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移送規定),你的聲請日期通常還算數。但移送的公文流程會拖時間。內行人提示:與其等法院慢慢移送,不如一開始就確認清楚;若有多個法院都能管,越早向其中一個聲請,越能及早確定由它處理。
不用。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這五者,是依事件性質可選擇,不是按優先順序。內行人提示:可挑最方便或最利於後續強制執行的法院聲請。
先看有無專門管轄規定,沒有才依第 7 條,從住所地、事務所營業所、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五者依事件性質擇一。
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認、登記、准許或選任的事項,無對立兩造爭執,如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
在本法或其他法律無專門管轄規定時,才適用的概括性管轄依據,第 7 條即屬之。
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依事件性質擇一所屬法院管轄。
先確認是非訟而非訴訟,再查有無專門規定,沒有才回到第 7 條五選一,挑利於後續執行的法院。
判斷事件類型 → 查專門管轄 → 五選一定法院 → 備妥聲請狀與證明文件向該法院遞件,注意實體時效。
多個法院都能管時,挑離你近省交通,或挑對方財產所在地法院,便於勝出後直接接續聲請強制執行。
可向法院陳報請求移送,或對裁定提起抗告(一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同時注意別錯過回應期限。
訴訟有對立兩造在法庭對打、程序久費用高;非訟是向法院聲請、無對造、速度快費用低,管轄規則也不同。
| 比較面向 | litigation | non_litigation |
|---|---|---|
| 有無對立兩造 | 有,原被告在法庭對打 | 無,僅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 程序速度 | 較久,需言詞辯論 | 較快,多為書面審理 |
| 費用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 多為定額或較低費用 |
| 管轄規則 | 依民事訴訟法普通/特別審判籍 | 先依專門規定,無則依第 7 條五連結因素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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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律如有新增之非訟事件,若本法未能及時配合增訂其土地管轄法院,而新增修之法律又未規定時,必須有一土地管轄權之條文可資適用,以為處理此類案件之準據,爰增設本條,彈性規定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例如專利法第九十三條)之法院管轄,俾能根據各非訟事件之性質,由與其最具有密切關連性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法律如有新增之非訟事件,若本法未能及時配合增訂其土地管轄法院,而新增修之法律又未規定時,必須有一土地管轄權之條文可資適用,以為處理此類案件之準據,爰增設本條,彈性規定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例如專利法第九十三條)之法院管轄,俾能根據各非訟事件之性質,由與其最具有密切關連性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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