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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7土地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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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7 條規定,非訟事件無專門管轄時,依事件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Q · 有件事要法院處理但不到打官司,該向哪個法院聲請?

先查有無專門管轄,沒有才從五處挑一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 7 條,先確認該事件有無專門管轄規定(如本票裁定看付款地、拍賣抵押物看抵押物所在地)。有專門規定就照專門的走;沒有才回到第 7 條,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五者擇一聲請。這五者是可選擇而非按順序,可挑離自己近或對方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以利後續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跟法院打交道,多數人腦中只有「告」這一條路。但有一整類事根本不用對簿公堂,你只要向法院「聲請」,法院確認、登記或准許就好,這叫非訟事件(沒有真正對立兩造在吵的事,例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第7條是這套程序的「總機」:當某件非訟事件沒有專門的管轄規定時,你可以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這五個地點所屬的法院裡挑一個來聲請。注意「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這句,它在提醒你:先查有沒有專門規定(本票看付款地、拍賣抵押物看抵押物所在地),有專門規定就照專門的走,沒有才回到這五選一。懂這條的人,會就近、會挑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不懂的人,常常跑錯地方被裁定移送,白白多等一兩個月。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管轄是指法院對「非訟事件」(無對立兩造爭執、僅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認、登記、准許或選任之事項,如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的審理權限分配規則。非訟事件法第 7 條為其補充總則:在無專門管轄規定時,依事件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有件事需要法院處理,但好像不到要打官司的程度,我該去哪個法院?

先判斷它是不是非訟事件(聲請法院確認、登記、准許、選任之類,不是跟對方對打)。是的話,先看有沒有專門規定,例如本票裁定由付款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沒有專門規定,才回到第7條,依事件性質從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中挑一個。內行人提示:這五個是「可選擇」不是「按順序」,挑對你最方便或最利於後續強制執行的那個,能省下大把往返時間。

Q2如果我把聲請送錯法院,是不是整件事都要重來?

不會作廢。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時,會依職權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移送規定),你的聲請日期通常還算數。但移送的公文流程會拖時間。內行人提示:與其等法院慢慢移送,不如一開始就確認清楚;若有多個法院都能管,越早向其中一個聲請,越能及早確定由它處理。

Q3非訟事件法第 7 條的五個管轄地點要照順序嗎?

不用。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這五者,是依事件性質可選擇,不是按優先順序。內行人提示:可挑最方便或最利於後續強制執行的法院聲請。

Q4非訟事件向哪個法院聲請?

先看有無專門管轄規定,沒有才依第 7 條,從住所地、事務所營業所、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五者依事件性質擇一。

Q5非訟事件是什麼?

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認、登記、准許或選任的事項,無對立兩造爭執,如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選任清算人、公示催告。

Q6什麼叫補充管轄?

在本法或其他法律無專門管轄規定時,才適用的概括性管轄依據,第 7 條即屬之。

Q7五個管轄連結因素分別指什麼?

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行為地,依事件性質擇一所屬法院管轄。

Q8非訟事件管轄怎麼判斷?

先確認是非訟而非訴訟,再查有無專門規定,沒有才回到第 7 條五選一,挑利於後續執行的法院。

Q9聲請非訟事件怎麼遞件?

判斷事件類型 → 查專門管轄 → 五選一定法院 → 備妥聲請狀與證明文件向該法院遞件,注意實體時效。

Q10怎麼挑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

多個法院都能管時,挑離你近省交通,或挑對方財產所在地法院,便於勝出後直接接續聲請強制執行。

Q11發現管轄錯了怎麼處理?

可向法院陳報請求移送,或對裁定提起抗告(一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同時注意別錯過回應期限。

Q12非訟事件 vs 訴訟差在哪?

訴訟有對立兩造在法庭對打、程序久費用高;非訟是向法院聲請、無對造、速度快費用低,管轄規則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itigationnon_litigation
有無對立兩造有,原被告在法庭對打無,僅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程序速度較久,需言詞辯論較快,多為書面審理
費用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多為定額或較低費用
管轄規則依民事訴訟法普通/特別審判籍先依專門規定,無則依第 7 條五連結因素擇一

litigation

有無對立兩造
有,原被告在法庭對打
程序速度
較久,需言詞辯論
費用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管轄規則
依民事訴訟法普通/特別審判籍

non_litigation

有無對立兩造
無,僅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程序速度
較快,多為書面審理
費用
多為定額或較低費用
管轄規則
先依專門規定,無則依第 7 條五連結因素擇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5条(裁判所の管轄)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제2조·제3조(관할)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之相關管轄規定
德國FamFG §§ 2–5(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5 et s.(juridiction gracie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律如有新增之非訟事件,若本法未能及時配合增訂其土地管轄法院,而新增修之法律又未規定時,必須有一土地管轄權之條文可資適用,以為處理此類案件之準據,爰增設本條,彈性規定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例如專利法第九十三條)之法院管轄,俾能根據各非訟事件之性質,由與其最具有密切關連性之法院管轄。

  • 非訟事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住所名詞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法律如有新增之非訟事件,若本法未能及時配合增訂其土地管轄法院,而新增修之法律又未規定時,必須有一土地管轄權之條文可資適用,以為處理此類案件之準據,爰增設本條,彈性規定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例如專利法第九十三條)之法院管轄,俾能根據各非訟事件之性質,由與其最具有密切關連性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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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7 條規定:「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