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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三字第 004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公司、行號可否經營代理向法院辦理公證業務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事件代理人,應以自然人為限,此就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對照觀之,不難明瞭。至於其資格,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依非訟事件法第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之意旨,如非以律師擔任,法院得禁止之。由上所述,到法院辦理公證事件之代理人,如不具律師資格,並不當然得代理請求人辦理公證。至於公司、行號可否經營代理向法院辦理公證業務,經核與公司、行號可否登記經營代理商標、專利之申請登記,或代理會計業務,或代辦建築物設計、監造、鑑定等業務,或執行醫療業務等專門職務技術事項,性質類似,請 貴部參考以往處理上開類似事件之成例卓酌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秘台廳民三字第 004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公司、行號可否經營代理向法院辦理公證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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