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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一字第 19826 號
要旨
未具律師資格者,得否為訴訟、強制執行、非訟等事件之代理人或受任人,應由法院或法官審酌
全文內容
按於訴訟事件,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此於強制執行程序及非訟事件準用之 (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非訟事件法第七條第一項) 。是以,未具律師資格者,得否為訴訟、強制執行、非訟等事件之代理人或受任人,應由法院或法官於具體事件中個別審酌。又商務仲裁條例所定之仲裁、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和解、調解,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所定之調解,均須依該等法律規定為之,且其和解、調解成立或仲裁判斷,依法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上開事項,自不得由私人商號登記作為營業項目。至於來函所詢各訴訟、非訟事件項目,是否涉及律師專業範疇,因非屬本院職掌業務,宜請另行徵詢律師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