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6 條規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轄區境界不明或管轄爭議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兩個法院都說案件不歸自己管,要怎麼解決?
請它們的直接上級法院指定一個法院來辦
依非訟事件法第 6 條,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或數法院就管轄權有爭議時,當事人不必在兩院間奔波,可向它們的直接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本身也可主動請求上級指定。上級法院一經裁定,案件即釘在被指定的法院辦理,且該指定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目的在於讓程序前提迅速確定。
你聲請了一件非訟事件(例如選任遺產管理人、本票裁定、監護宣告),卻卡在一個沒人告訴你的死角:該管的法院剛好出事了,可能法官全部得迴避、可能轄區邊界跟鄰院劃不清、甚至兩個法院互踢皮球都說「不是我管」。這時候你的案子不是無解,而是有一條特別通道。第6條讓你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由上級法院一句話定生死,指定哪個法院來辦。關鍵在最後一句:這個指定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也就是上級法院拍板就是終局,沒有抗告空間。懂這條的人,遇到法院互推時不會乾等,而是主動出手把案子釘在一個法院身上。
非訟事件法第 6 條為指定管轄規定,指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或數法院就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依關係人聲請或法院請求指定一法院管轄,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以確保非訟程序得以續行而不致停滯。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這正是第6條第1項第3款「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的典型情況。你不用在兩院之間跑斷腿,而是向它們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由上級一次裁定哪個法院辦。法院自己也可以依職權向上級請求指定。內行人提示:與其反覆向下級法院陳情,不如直接把火力對準上級法院,這才是法律設計的正確出口。
不能。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指定管轄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這是為了讓程序盡快確定,不讓案子卡在「誰該管」這一關。你能做的是接受指定,把心力放在實體爭點上。內行人提示:正因為指定不可推翻,聲請階段就把該講的管轄理由講清楚很重要,事後沒有翻盤機會。
向有爭議或無法行使職權之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若連直接上級法院也不能行使職權,則由再上一級法院指定。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規範性質 | 非訟程序之指定管轄(非訟法 §6) | 民事訴訟之指定管轄(民訴 §23) | 非訟事件土地管轄基礎(非訟法 §3) |
| 觸發情形 | 不能行使職權/境界不明/管轄爭議 | 情形相同,適用於訴訟事件 | 一般情形之管轄分配,非僵局救濟 |
| 聲請對象 | 直接上級法院(必要時再上級) | 直接上級法院 | 不適用(屬原始管轄判準) |
| 救濟途徑 |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得循一般程序救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本文所定「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制用語。第二款仿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語,於「管轄區域」下增列「境界」二字,以求一致,其餘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本文所定「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制用語。第二款仿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語,於「管轄區域」下增列「境界」二字,以求一致,其餘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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