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非訟事件法6指定管轄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2. 2.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3. 3.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6 條規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轄區境界不明或管轄爭議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Q · 兩個法院都說案件不歸自己管,要怎麼解決?

請它們的直接上級法院指定一個法院來辦

依非訟事件法第 6 條,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或數法院就管轄權有爭議時,當事人不必在兩院間奔波,可向它們的直接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本身也可主動請求上級指定。上級法院一經裁定,案件即釘在被指定的法院辦理,且該指定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目的在於讓程序前提迅速確定。

白話解讀

你聲請了一件非訟事件(例如選任遺產管理人、本票裁定、監護宣告),卻卡在一個沒人告訴你的死角:該管的法院剛好出事了,可能法官全部得迴避、可能轄區邊界跟鄰院劃不清、甚至兩個法院互踢皮球都說「不是我管」。這時候你的案子不是無解,而是有一條特別通道。第6條讓你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由上級法院一句話定生死,指定哪個法院來辦。關鍵在最後一句:這個指定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也就是上級法院拍板就是終局,沒有抗告空間。懂這條的人,遇到法院互推時不會乾等,而是主動出手把案子釘在一個法院身上。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6 條為指定管轄規定,指當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管轄區域境界不明,或數法院就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依關係人聲請或法院請求指定一法院管轄,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以確保非訟程序得以續行而不致停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個法院互相說不是自己管,我夾在中間怎麼辦?

這正是第6條第1項第3款「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的典型情況。你不用在兩院之間跑斷腿,而是向它們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由上級一次裁定哪個法院辦。法院自己也可以依職權向上級請求指定。內行人提示:與其反覆向下級法院陳情,不如直接把火力對準上級法院,這才是法律設計的正確出口。

Q2上級法院指定的法院離我很遠又對我不利,我能抗告嗎?

不能。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指定管轄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這是為了讓程序盡快確定,不讓案子卡在「誰該管」這一關。你能做的是接受指定,把心力放在實體爭點上。內行人提示:正因為指定不可推翻,聲請階段就把該講的管轄理由講清楚很重要,事後沒有翻盤機會。

Q3指定管轄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有爭議或無法行使職權之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若連直接上級法院也不能行使職權,則由再上一級法院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規範性質非訟程序之指定管轄(非訟法 §6)民事訴訟之指定管轄(民訴 §23)非訟事件土地管轄基礎(非訟法 §3)
觸發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境界不明/管轄爭議情形相同,適用於訴訟事件一般情形之管轄分配,非僵局救濟
聲請對象直接上級法院(必要時再上級)直接上級法院不適用(屬原始管轄判準)
救濟途徑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得循一般程序救濟

this_article

規範性質
非訟程序之指定管轄(非訟法 §6)
觸發情形
不能行使職權/境界不明/管轄爭議
聲請對象
直接上級法院(必要時再上級)
救濟途徑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alt_article_1

規範性質
民事訴訟之指定管轄(民訴 §23)
觸發情形
情形相同,適用於訴訟事件
聲請對象
直接上級法院
救濟途徑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alt_article_2

規範性質
非訟事件土地管轄基礎(非訟法 §3)
觸發情形
一般情形之管轄分配,非僵局救濟
聲請對象
不適用(屬原始管轄判準)
救濟途徑
得循一般程序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条(管轄裁判所の指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8조(관할의 지정)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38條(指定管轄)
德國ZPO § 36(Gerichtliche Bestimmung der Zuständigkei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本文所定「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制用語。第二款仿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語,於「管轄區域」下增列「境界」二字,以求一致,其餘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 關係人名詞
  • 指定管轄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本文所定「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制用語。第二款仿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語,於「管轄區域」下增列「境界」二字,以求一致,其餘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