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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三字第 188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清償提存,受取權人如於提存前即已死亡,提存人應以其繼承人為辦理提存之對象,若提存人仍以死亡之人為受取權人而辦理提存,自不生提存之效力

全文內容

清償提存,本為消滅債之關係而設,若有不應提存而提存之情形,即令已為提存,仍不生提存或消滅債之關係之效力;又提存乃非訟事件,其受取權人應有當事人能力始得為之(非訟事件法第 1 條、第 6 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本件提存之受取權人如於提存前已死亡,應以其繼承人為辦理提存之對象,若仍以死亡之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參照本院秘書長 84 年 5 月 26 日(84)秘台廳民三字第 09303 號、81 年 11 月 13 日(81)秘台廳(一)字第18168 號函示意旨,自不生提存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民三字第 188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清償提存,受取權人如於提存前即已死亡,提存人應以其繼承人為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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