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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8168 號
要旨
為縣政府辦理道路土地徵收補償費提存事件,受取人為死亡絕戶或繼承人無從查考應如何提存疑義一案
主旨
為縣政府辦理道路土地徵收補償費提存事件,受取人為死亡絕戶或繼承人無從查考應如何提存疑義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法八十一律字第一六三三五號函。
二 清償提存,係屬非訟事件,其受取人應具有當事人能力始得為之 (非訟事件法第一條、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查照) 。故受取人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以經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提存對象方稱適法,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本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六七七號函復內政部意旨甚明。來文所提上揭提存疑義,內政部擬由提存機關依上開意旨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