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5移送訴訟之準用

快速跳轉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至31條之3的管轄規定,補足非訟程序的管轄規則。

Q · 非訟事件遇到管轄問題,非訟事件法沒寫到的怎麼辦?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至31條之3

依非訟事件法第 5 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管轄錯誤之移送)及第 29 條至第 31 條之 3(指定管轄、合意管轄、管轄恆定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所以非訟程序的管轄問題若在非訟事件法本身找不到答案,多半能在這幾條被準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裡找到。準用是比照適用,得依非訟程序的非爭訟特性作必要調整。

白話解讀

非訟事件法只有一百多條,但法院處理事件時會遇到的管轄狀況有千百種,不可能每種都自己寫一遍。這條用了一個聰明的省力設計:把民事訴訟法裡關於管轄的成熟規定,整批「準用」過來。具體說,民訴法第28條第1項(管轄錯誤時的移送)、第29條到第31條之3(指定管轄、合意管轄、管轄恆定等一連串規則),除非另有特別規定,在非訟事件裡也照樣套用。對你的實際意義是:非訟程序的管轄問題,不會因為條文少就出現空白地帶。你以為非訟事件法沒寫到的部分,其實早就借了民訴法那套更完整的規則來補。所以真正要解決一個非訟管轄爭議時,光翻非訟事件法是不夠的,你得連同被準用的那幾條民訴法一起看,才看得到完整答案。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5 條為準用性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9 條至第 31 條之 3 關於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合意管轄與管轄恆定等成熟規則,整批援引適用於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皆比照適用,藉以填補非訟事件法管轄規範的空白並維持體系完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非訟事件法管轄規定這麼少,遇到沒寫到的狀況怎麼辦?

靠第5條準用補。本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移送、指定管轄、合意管轄、管轄恆定等),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所以非訟沒寫到的管轄細節,多半能在這幾條民訴法裡找到。查非訟管轄問題別只翻非訟事件法,務必把被準用的民訴法條文一起調出來看,否則容易漏掉真正關鍵的規則。

Q2「準用」是不是就等於完全照民事訴訟法那一套?

不完全是。準用是比照適用,但因事件性質不同,得作必要調整,而不是原封不動全盤照搬。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本質有別,被準用的民訴條文在套到非訟時,可能要配合非訟特性作調整。對造若把民訴規定生硬套到非訟事件上,可以從『性質不相容、不在準用範圍』的角度反駁。

Q3非訟事件法第5條在規定什麼?

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至31條之3的管轄規定準用到非訟事件,補足非訟程序的管轄規則。

Q4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哪些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管轄)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3(指定管轄、合意管轄、管轄恆定等)。

Q5什麼叫「準用」?

比照適用既有規定,但因事件性質不同,得作必要調整,不是原封不動全盤照抄。

Q6非訟事件和民事訴訟差在哪?

非訟是法院基於監督、確認或形成目的處理、無對立爭訟結構的事件,程序較簡速;訴訟有對立兩造爭訟。

Q7非訟管轄問題怎麼查才完整?

先看非訟事件法本身有無特別規定,沒有就循第5條找被準用的民訴條文,兩邊一起看才完整。

Q8非訟管轄錯誤怎麼移送?

依第5條準用民訴第28條第1項,管轄錯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

Q9主張非訟管轄時要怎麼引條文?

同時援引非訟事件法第5條與被準用的民訴具體條文,依據比只引一邊完整有力。

Q10怎麼反駁對方生硬套用民訴規定?

從『準用須依非訟性質作必要調整、性質不相容者不在準用範圍』切入,主張該民訴條文不應照搬。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適用、得依性質不同作必要調整,彈性較大。

Q12非訟事件法第5條 vs 第3條哪個管管轄?

第3條給數法院管轄與移送的原則,第5條準用民訴提供細節,兩者搭配才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規則在民事訴訟在非訟事件(第5條準用後)
管轄錯誤移送(民訴§28 I)直接適用比照適用,依非訟性質得必要調整
指定管轄(民訴§29-31)直接適用準用,與非訟事件法第6條指定管轄銜接
合意/管轄恆定(民訴§31之1~31之3)直接適用準用,惟須回看各該條要件並衡量非訟特性

在民事訴訟

管轄錯誤移送(民訴§28 I)
直接適用
指定管轄(民訴§29-31)
直接適用
合意/管轄恆定(民訴§31之1~31之3)
直接適用

在非訟事件(第5條準用後)

管轄錯誤移送(民訴§28 I)
比照適用,依非訟性質得必要調整
指定管轄(民訴§29-31)
準用,與非訟事件法第6條指定管轄銜接
合意/管轄恆定(民訴§31之1~31之3)
準用,惟須回看各該條要件並衡量非訟特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2011年法律第51号)— 非訟手続が民事訴訟法の規律を補充的に参照する構造に対応(逐条対応は要確認)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 — 비송절차에서 민사소송법을 보충적으로 준용하는 구조에 대응 (조문 단위 대응은 확인 필요)
德國FamFG(Verfahren in Angelegenhei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部分準用 ZPO 之結構對應(非逐條對應)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5 et s.(juridiction gracieuse)— 結構對應,無同等之準用條款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非訟事件聲請人常不明瞭非訟事件土地管轄之規定,而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復因本法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無管轄時法院得裁定移送他法院之規定,致此類事件,法院均予駁回,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甚鉅(例如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如因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致遭駁回,若欲再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明拋棄,極可能已逾法定二個月期限,不生拋棄效力),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關係人重複繳納費用及求程序經濟,爰將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因與本法第三條規定不符,不予準用外,其餘均明定納入本法準用範圍。

(1020416 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行政訴訟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將審判權錯誤之駁回制改採移送制,為與其規定相配合,民事訴訟法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   二、行政訴訟雖無非訟事件之類型,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別行使行政訴訟審判權及民事審判權,人民可能判斷困難或錯誤,如將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之訴訟事件,誤向非訟法院為聲請,上開移送之相關規定於受理非訟事件之法院亦應準用,以維程序經濟、程序安定及程序利益,爰配合修正本條。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非訟事件聲請人常不明瞭非訟事件土地管轄之規定,而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復因本法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無管轄時法院得裁定移送他法院之規定,致此類事件,法院均予駁回,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甚鉅(例如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如因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致遭駁回,若欲再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明拋棄,極可能已逾法定二個月期限,不生拋棄效力),為保障人民權益,避免關係人重複繳納費用及求程序經濟,爰將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因與本法第三條規定不符,不予準用外,其餘均明定納入本法準用範圍。

(1020416 修正)

一、行政訴訟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將審判權錯誤之駁回制改採移送制,為與其規定相配合,民事訴訟法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   二、行政訴訟雖無非訟事件之類型,惟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別行使行政訴訟審判權及民事審判權,人民可能判斷困難或錯誤,如將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之訴訟事件,誤向非訟法院為聲請,上開移送之相關規定於受理非訟事件之法院亦應準用,以維程序經濟、程序安定及程序利益,爰配合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5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