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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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原處理民事與行政法院的審判權消極衝突,已於民國110年刪除,規範移列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
Q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已於民國110年刪除,不再適用。其原本處理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互相推說不歸自己管」的審判權消極衝突問題,已統一移列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7規範。現行案件主張審判權移送,應引用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而非本條。
深度解讀
這條曾經解決一個讓當事人崩潰的問題: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互相說「這案子不歸我管」,你的案子在兩個法院之間被踢來踢去。舊的第31條之2建立了三個機制:一、普通法院判了就算數,其他法院不能再翻;二、普通法院認為不歸自己管,要主動幫你移送到對的法院;三、雙方對管轄有爭議時,法院要先裁定解決。2021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2、第7條之3和第7條之7,把這些機制統一搬過去了,本條刪除。它的歷史價值在於終結了「審判權消極衝突」這個司法黑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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