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如欠缺數訴訟要件,有其一無從補正時,即可裁定駁回,無庸先命補繳裁判費
主旨
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如欠缺數訴訟要件,有其一屬無從補正者,即可裁定駁回之,無庸先命補繳裁判費,請查照。
說明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 249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惟法院認已有無從補正訴訟要件情形之一者,縱先命補正其餘訴訟要件,於當事人已無實益,即可以裁定駁回之。例如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同法第 31 條之 2 第 2 項為移送裁定者,即得以裁定駁回,無庸先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後再予駁回。 二、法院就受理之民事事件認無受理訴訟權限,於裁定移送前,應依民訴法第 31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其有應裁定駁回者,亦同,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並兼顧訴訟經濟。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