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統一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刪除。它原本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法律變更而喪失。現行審判權衝突與恆定規範,統一移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適用於所有法院。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你的案子正在普通法院(民事法院)審理,結果半途法律改了,變成應該歸行政法院管。原本的法院還能繼續審嗎?舊的第31條之1說可以,避免當事人被踢皮球。但2021年法院組織法大修,直接在第7條之2統一規範了審判權衝突的處理機制,這條就功成身退被刪除了。它的歷史意義在於:它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正面處理「審判權恆定原則」的民訴條文,確立了不能因為法律事後變動就把當事人的案子踢走的基本精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刪除)原為審判權恆定原則的程序條文,規定起訴時有審判權之法院不因事後法律變動而受影響,避免當事人案件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被互踢。其規範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刪除,相關規範移到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
Q2審判權恆定原則是什麼?▾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法律變更而喪失審判權,避免當事人被法院互踢。
Q3第31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2,統一規範審判權衝突,本條功成身退。
Q4現在審判權衝突看哪一條?▾
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適用於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認定與移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舊制(民訴§31-1,已刪) | 現制 |
|---|---|---|
| 規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 |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 |
| 適用範圍 | 民事訴訟程序內 | 各法院審判權衝突通用 |
| 效力 | 已於110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GVG § 17 Abs. 1(Rechtswegperpetuierung,審判途徑恆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