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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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統一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刪除。它原本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法律變更而喪失。現行審判權衝突與恆定規範,統一移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適用於所有法院。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你的案子正在普通法院(民事法院)審理,結果半途法律改了,變成應該歸行政法院管。原本的法院還能繼續審嗎?舊的第31條之1說可以,避免當事人被踢皮球。但2021年法院組織法大修,直接在第7條之2統一規範了審判權衝突的處理機制,這條就功成身退被刪除了。它的歷史意義在於:它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正面處理「審判權恆定原則」的民訴條文,確立了不能因為法律事後變動就把當事人的案子踢走的基本精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刪除)原為審判權恆定原則的程序條文,規定起訴時有審判權之法院不因事後法律變動而受影響,避免當事人案件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被互踢。其規範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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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刪除,相關規範移到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
Q2審判權恆定原則是什麼?▾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法律變更而喪失審判權,避免當事人被法院互踢。
Q3現在審判權衝突看哪一條?▾
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適用於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認定與移送。
Q4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取代。
Q5什麼是審判權衝突?▾
同一事件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審判權歸屬不明的爭議。
Q6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是什麼?▾
現行統一規範審判權衝突與恆定的條文,承接已刪除的民訴第31條之1。
Q7現在審判權衝突怎麼處理?▾
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由受理法院認定有無審判權,無審判權則裁定移送。
Q8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標示(刪除)即失效,並看是否有繼受條文。
Q9案件被移送到別的法院怎麼辦?▾
移送裁定確定後原法院喪失管轄,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移送有審判權法院續審。
Q10引用到已刪除條文怎麼補救?▾
改引現行繼受條文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避免以失效條文為依據。
Q11民訴第31條之1 vs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差在哪?▾
前者已刪、限民事程序;後者現行有效、適用所有法院審判權衝突。
Q12審判權 vs 管轄權差在哪?▾
審判權是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分工,管轄權是同一審判系統內法院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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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舊制(民訴§31-1,已刪) | 現制 |
|---|---|---|
| 規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 | 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 |
| 適用範圍 | 民事訴訟程序內 | 各法院審判權衝突通用 |
| 效力 | 已於110年刪除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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