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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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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統一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刪除。它原本確立「審判權恆定原則」——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法律變更而喪失。現行審判權衝突與恆定規範,統一移至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適用於所有法院。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你的案子正在普通法院(民事法院)審理,結果半途法律改了,變成應該歸行政法院管。原本的法院還能繼續審嗎?舊的第31條之1說可以,避免當事人被踢皮球。但2021年法院組織法大修,直接在第7條之2統一規範了審判權衝突的處理機制,這條就功成身退被刪除了。它的歷史意義在於:它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正面處理「審判權恆定原則」的民訴條文,確立了不能因為法律事後變動就把當事人的案子踢走的基本精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已刪除)原為審判權恆定原則的程序條文,規定起訴時有審判權之法院不因事後法律變動而受影響,避免當事人案件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被互踢。其規範現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刪除,相關規範移到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

Q2審判權恆定原則是什麼?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事後法律變更而喪失審判權,避免當事人被法院互踢。

Q3第31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110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2,統一規範審判權衝突,本條功成身退。

Q4現在審判權衝突看哪一條?

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適用於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認定與移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舊制(民訴§31-1,已刪)現制
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
適用範圍民事訴訟程序內各法院審判權衝突通用
效力已於110年刪除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GVG § 17 Abs. 1(Rechtswegperpetuierung,審判途徑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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