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110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條文處理案件在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移送時的訴訟費用計算(依民訴法標準重算、已繳費用充抵、多退少補)。刪除後,此問題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統一接手規範。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
案子從行政法院被移送到民事法院,訴訟費用怎麼算?兩邊的收費標準不一樣。舊的第31條之3規定:到了民事法院就按民訴法的標準重新計算,之前在行政法院已經繳的費用算民事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多退少補。2021年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統一接手了這個問題,本條刪除。這條雖然技術性很強,但它解決的問題很實際:防止當事人因為法院之間的移送而被重複收費或漏收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其於民國98年增訂,規範跨審判權移送事件之訴訟費用徵收方式;民國110年配合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之增訂而刪除,相關事項改依法院組織法處理。
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普通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訴訟費用規定並不相同,當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時,自應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而在其他法院之訴訟程序中,可能已發生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應列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普通法院之處理方式。 三、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自應由普通法院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普通法院之處理方式。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八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不同審判權法院之訴訟費用規定並不相同,當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時,自應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而在其他法院之訴訟程序中,可能已發生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應列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普通法院之處理方式。 三、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自應由普通法院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普通法院之處理方式。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七條之八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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