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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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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條文處理案件在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移送時的訴訟費用計算(依民訴法標準重算、已繳費用充抵、多退少補)。刪除後,此問題由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統一接手規範。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

白話解讀

案子從行政法院被移送到民事法院,訴訟費用怎麼算?兩邊的收費標準不一樣。舊的第31條之3規定:到了民事法院就按民訴法的標準重新計算,之前在行政法院已經繳的費用算民事法院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多退少補。2021年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統一接手了這個問題,本條刪除。這條雖然技術性很強,但它解決的問題很實際:防止當事人因為法院之間的移送而被重複收費或漏收費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其於民國98年增訂,規範跨審判權移送事件之訴訟費用徵收方式;民國110年配合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8之增訂而刪除,相關事項改依法院組織法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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