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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113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保護安置事項,應由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原則上以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惟仍得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他適當法院

主旨

貴部函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有關法院受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所定保護安置事件之管轄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2 年 1 月 8 日內授童字第 1020840105 號函。

二、旨揭事件聲請法院裁定時,無論於家事事件法(下稱本法)施行前或後,均係由「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無先後順序之規定,以便利被安置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故各該法院對此事件均有管轄權。又於管轄競合之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法院處理;另對於移送之裁定得聲明不服(本法第 5 條、第184 條第 1 項、非訟事件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169 條之 1第 1 項參照)。

三、旨揭疑義,事涉法院就具體個案所持見解,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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