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 1.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 3.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法院無管轄權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定型化契約合意管轄顯失公平者,弱勢方並可聲請移送。
Q · 合約寫『由台北地院管轄』,我住外縣市一定要去台北打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如果管轄條款是對方(法人或商人)用定型化契約預先擬定、你無從協商,且依個案情形顯失公平,弱勢的一方可以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把案件移送到自己的法定管轄法院。要件有三:對方為法人或商人、條款屬定型化、結果顯失公平;但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不適用。錯過言詞辯論前這個時點,保護就用不上了。
白話解讀
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時候,不會把案件退回給你叫你重來,而是直接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是第一項的基本規則。但真正救命的是第二項,民國92年加的。場景是這樣的:你跟某間大公司簽了服務合約,合約最後一行印著「爭議由台北地院管轄」。你住在屏東,為了這個條款你得跑台北打官司。可是這行字不是你能談判的,它是公司印好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二項說:這種情況如果顯失公平,你可以在言詞辯論前聲請把案子移回你的法定管轄法院。這條的設計目標很明確:不讓大公司用一行你看都不看的小字,把你拖到一個對他方便、對你不方便的法院去。
法律定性
移送訴訟指法院認為對受理之訴訟無管轄權時,不退回原告,而以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之法院;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視為自始繫屬於受移送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另就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於顯失公平時賦予弱勢相對人聲請移送之程序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管轄條款一定要遵守嗎?▾
若屬對方用定型化契約預擬且顯失公平,民訴28條第2項可聲請移送。
Q2移送聲請要在什麼時候提?▾
第2項聲請必須在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開始實體辯論後即喪失。
Q3移送會讓我的案子重來嗎?▾
不會,依第31條案件視為自始繫屬於新法院,先前程序行為有效。
Q4移送聲請被駁回能抗告嗎?▾
不能,第3項規定移送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Q5小吃店老闆算不算『商人』?▾
有商業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反覆交易者通常被認定為商人,恐不受第2項保護。
Q6法院會主動移送嗎?▾
第1項法院得依職權移送,但實務不必然主動發現,當事人可主動聲請。
Q7勞工被拖去雇主所在地法院怎麼辦?▾
可優先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回到勞務提供地法院,不必然走民訴28條。
Q8兩家公司之間的管轄條款也能聲請移送嗎?▾
不行,第2項但書明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ath | applies_to | timing | appeal |
|---|---|---|---|
| 民訴28條第2項 | 非法人/商人之定型化契約相對人 | 本案言詞辯論前 | 聲請被駁回不得聲明不服(第3項) |
| 勞動事件法第6條 | 勞工 | 得選擇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聲請移送 | 依勞動事件法特別規定 |
| 民訴28條第1項職權移送 | 任何無管轄權案件 | 不受言詞辯論前限制 | 由法院依職權裁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