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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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立法目的:
因為原告積極進入訴訟,被告本質上根本希望無管轄權,故由原告聲請移送
II 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B to C),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之限制
武器平等原則
Exc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B to B
III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不得抗告
反面推論28 3:法院職權移送裁定➡️得抗告
janaijiang
a year ago
III移送裁定得抗告
反面解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