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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2. 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3.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an891900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28II 合意管轄(24條)之例外 延伸436-9(小額訴訟排除24合意管轄) 要件: 1.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保護弱勢當事人) 2.以附合契約約定合意管轄條款 3.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僅28II有此條件) 效力: 1.28II得聲請移送於有管轄法院(Ex第一條以原就被)(緩和24之適用) 2.436-9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排除24&12的適用)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立法目的: 因為原告積極進入訴訟,被告本質上根本希望無管轄權,故由原告聲請移送 II 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B to C),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合意管轄之限制 武器平等原則 Exc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B to B III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不得抗告 反面推論28 3:法院職權移送裁定➡️得抗告
jianzh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8 第一項後段,依法條文意解釋,被告無聲請移送之權,係立法漏洞。惟被告之抗辯乃促成法院職權之發動
janaijiang
2 years ago
III移送裁定得抗告 反面解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