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11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當事人以便民為由,堅持向非管轄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該法院宜予轉送,並告知當事人: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等須俟書狀轉送至管轄法院始生效力,若因而致不利益,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主旨

有關 貴院轉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當事人如明知該院非管轄法院,仍以便民為由堅持向該院遞狀並要求代轉,應如何處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9 年 11 月 1 日院鼎文速字第 0990007026 號函。

二、當事人如於書狀載明受理法院為甲法院,仍以便民為由向乙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乙法院宜予轉送,並告知當事人: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等之效力須俟乙法院將書狀轉送至甲法院時始發生,若因而致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或遲誤程序法規定之法定或裁定期間(例如:上訴、抗告、異議等期間),需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11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以便民為由,堅持向非管轄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該法院宜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