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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1185 號
要旨
當事人以便民為由,堅持向非管轄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該法院宜予轉送,並告知當事人: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等須俟書狀轉送至管轄法院始生效力,若因而致不利益,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主旨
有關 貴院轉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當事人如明知該院非管轄法院,仍以便民為由堅持向該院遞狀並要求代轉,應如何處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9 年 11 月 1 日院鼎文速字第 0990007026 號函。
二、當事人如於書狀載明受理法院為甲法院,仍以便民為由向乙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乙法院宜予轉送,並告知當事人: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等之效力須俟乙法院將書狀轉送至甲法院時始發生,若因而致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或遲誤程序法規定之法定或裁定期間(例如:上訴、抗告、異議等期間),需自行承擔其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