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1. 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 2.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3. 3.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條採「以原就被」原則,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居所地法院管轄。

Q · 我要告人,該去哪間法院遞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這就是「以原就被」。例外有二: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居所地法院管轄;糾紛的原因事實發生在被告居所地者,原告也可以選擇在居所地法院起訴(92年增訂)。被告在國內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則依序以居所、最後住所、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住所地。

白話解讀

全台灣幾十間地方法院,你走進哪一間的大門,直接決定你這場官司的起跑線在哪。走錯法院不是繞路的問題,是你的起訴狀會被裁定移送,白白浪費幾週甚至幾個月。這條定了最基本的規則:民事訴訟原則上在「被告住的地方」那間法院打。法律術語叫「以原就被」,意思是原告要配合被告,不是被告來配合你。但 92 年修法開了一道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如果糾紛發生在被告的「居所地」(他實際生活的地方,不一定是戶籍地),你也可以在那裡告。這解決了一個老問題:很多人戶籍掛在老家但人住在都市,你非得跑去他老家法院告嗎?修法後不用了。另外,被告如果在台灣找不到人、住址不明,法律幫你安排了三層備案:先用他的居所,沒有就用最後一次在台灣的住所,再沒有就用中央政府所在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條為普通審判籍規定,確立「以原就被」原則: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用意在使被告不必為遠地應訴而過度受累,並在住所不明或涉外情形下,提供居所地、最後住所地、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遞補管轄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告人該去哪間法院?

原則上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這叫以原就被。先查清楚被告實際住所,再決定管轄法院。

Q2被告地址查不到怎麼辦?

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戶籍謄本(須有訴訟等正當理由);查不到時依序用居所、在台最後住所,極端情形以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法院管轄。

Q3告錯法院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會駁回,而是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繳裁判費不必重繳,但會損失數週到一個月時間。

Q4住所地和居所地差在哪?

住所是「久住意思」的生活根據地(民法第20條),不等於戶籍地;居所是實際居住但無久住意思的地方。

Q5什麼是以原就被?

原告要配合被告,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避免被告為遠地應訴受累,是普通審判籍的基本原則。

Q6被告人在國外怎麼定管轄?

在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在台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則以最後住所;享治外法權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住所地。

Q7糾紛發生地能當管轄依據嗎?

若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92年修法後原告得選擇在居所地法院起訴,不必回被告戶籍地。

Q8管轄錯誤要在什麼時候主張?

被告須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提出管轄抗辯,否則依第25條應訴管轄,該法院取得管轄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管轄依據適用條項
被告有住所且能行使職權被告住所地法院第1項前段
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被告居所地法院第1項中段
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得選居所地法院(92年增訂)第1項後段
在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以在台居所視為住所第2項前段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以在台最後住所視為住所第2項後段
享治外法權之國人無法依前項定管轄中央政府所在地第3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条(普通裁判籍による管轄・被告の住所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조(사람의 보통재판적·피고의 주소지)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 德國ZPO §§ 12, 13(allgemeiner Gerichtsstand des Wohnsitzes des Beklag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42-43(juridiction du lieu où demeure le défendeur)
🇺🇸 美國28 U.S.C. § 1391(b)(1)(venue where any defendant resid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