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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7 條(定管轄之時期)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條確立管轄恆定原則:法院有無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後被告搬遷、標的金額或行政區劃變動均不影響原法院管轄。
Q · 起訴後對方搬家,案件管轄會跟著移走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法院有無管轄權,只看你按下起訴鍵那一刻的事實狀態:被告之後搬家、標的金額變動、甚至行政區重劃都不影響。反之,起訴時若無管轄權,被告事後遷入該轄區也不會讓法院取得管轄。這就是管轄恆定原則,確保程序不被中途打斷。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時間規則: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只看你「按下起訴鍵」那一刻的狀態,之後發生的事全部不算。被告起訴後搬家了?不影響。爭議金額後來變了?不影響。你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它就一路有到底。這叫「管轄恆定原則」。反過來也一樣狠:如果起訴時法院沒有管轄權,就算後來被告搬到這個法院的轄區,法院還是沒有管轄權。這條規則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一件事:有人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製造管轄權變動來拖延時間。你不需要擔心打到一半法院突然說「我管不了了」。
法律定性
管轄恆定原則指法院之管轄權以起訴時之事實狀態為判斷基準,一經繫屬即告固定,不因起訴後當事人住所、訴訟標的金額或法院轄區變動而變更,為民事訴訟程序安定性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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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管轄結果 | 依據 |
|---|---|---|
| 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事後被告搬走 | 原法院續審,管轄不變 | 管轄恆定原則 |
| 起訴時法院無管轄權,事後被告遷入該轄區 | 仍無管轄權,得依§28移送 | 管轄恆定原則 |
| 起訴後訴訟標的金額變動 | 不影響原管轄 | 以起訴時為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5条(管轄の標準時:訴えの提起の時を標準として定め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조(관할의 표준이 되는 시기:소를 제기한 때를 표준으로 정한다)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条(管辖恒定:受理后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影响)
🇩🇪 德國ZPO § 261 Abs. 3 Nr. 2(perpetuatio fori:繫屬後管轄基礎事實變動不影響管轄)
🇫🇷 法國Principe de perpetuatio fori(法國法上為判例與學說承認之原則,無單一明文條文對應)
🇺🇸 美國Time-of-filing rule(Grupo Dataflux v. Atlas Global Group, 541 U.S. 567 (2004):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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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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