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 條(定管轄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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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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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條確立管轄恆定原則:法院有無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後被告搬遷、標的金額或行政區劃變動均不影響原法院管轄。
Q · 起訴後對方搬家,案件管轄會跟著移走嗎?
不會,以起訴那一刻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法院有無管轄權,只看你按下起訴鍵那一刻的事實狀態:被告之後搬家、標的金額變動、甚至行政區重劃都不影響。反之,起訴時若無管轄權,被告事後遷入該轄區也不會讓法院取得管轄。這就是管轄恆定原則,確保程序不被中途打斷。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時間規則: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只看你「按下起訴鍵」那一刻的狀態,之後發生的事全部不算。被告起訴後搬家了?不影響。爭議金額後來變了?不影響。你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它就一路有到底。這叫「管轄恆定原則」。反過來也一樣狠:如果起訴時法院沒有管轄權,就算後來被告搬到這個法院的轄區,法院還是沒有管轄權。這條規則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一件事:有人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製造管轄權變動來拖延時間。你不需要擔心打到一半法院突然說「我管不了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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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