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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3475 號
要旨
當事人以便民為由,堅持向非管轄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僅於民事事件始宜予轉送,並告知當事人: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等須俟書狀轉送至管轄法院始生效力,若因而致不利益,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主旨
有關本院就當事人如明知該院非管轄法院,仍以便民為由堅持向該院遞狀並要求代轉,應如何處置乙案所為函釋意旨,僅適用於民事事件,請 查照。
說明
本院 100 年 1 月 1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1185 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