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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34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當事人以便民為由,堅持向非管轄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僅於民事事件始宜予轉送,並告知當事人: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等須俟書狀轉送至管轄法院始生效力,若因而致不利益,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主旨

有關本院就當事人如明知該院非管轄法院,仍以便民為由堅持向該院遞狀並要求代轉,應如何處置乙案所為函釋意旨,僅適用於民事事件,請 查照。

說明

本院 100 年 1 月 1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1185 號函諒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000034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以便民為由,堅持向非管轄法院遞狀並要求代轉,僅於民事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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