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非訟事件法4事件管轄

快速跳轉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4 條將同一地方法院及其簡易庭的事件分配辦法授權司法院訂定,是法院內部分案制度化的法源。

Q · 我的案子分到哪個庭,是誰決定的?

依司法院訂的事務分配辦法,不是承辦人安排

依非訟事件法第 4 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之間,事件分配給哪個庭,是依司法院統一訂定的事務分配辦法決定,屬於法院內部分工,不是承辦人員或庭長臨時指定。當事人通常不會也不需要介入分案結果。

白話解讀

這條你幾乎不會直接拿來用,但它解開了一個你可能納悶過的小謎團:為什麼同一個地方法院,有的案子分到普通庭、有的分到簡易庭,是誰決定的?答案就在這裡。它把「同一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和它底下簡易庭之間,事件怎麼分配」這件事,整個授權給司法院去訂辦法。簡單講,這是一條把「法院內部分案規則」交給司法院統一規劃的授權條文,屬於法院內部的事務分工,不是給當事人操作的工具。你不用記它的細節,但知道它的存在有個好處:當你好奇自己的案子為什麼落到某個庭、分案是不是隨機公正時,你會知道這背後有一套由司法院統一訂定的分配辦法在運作,而不是承辦人員隨手安排。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4 條是一條授權規範:將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之間「事件如何分配給各庭」的事務分配辦法,授權司法院統一訂定,使法院內部分案有制度化的法源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子被分到簡易庭還是普通庭,是誰決定的?

是依司法院訂定的事務分配辦法決定的。本條把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之間的事件分配,授權司法院統一訂辦法處理,屬於法院內部分工,不是承辦人員臨時安排。

Q2這條跟我聲請事件有什麼關係?要特別注意嗎?

幾乎沒有直接關係,也不需要你做任何動作。它規範的是法院內部案子怎麼在各庭之間分配,屬於組織運作層面,不影響你聲請的權利或程序步驟。

Q3非訟事件法第 4 條是什麼?

把同一地方法院及其簡易庭的事務分配辦法授權司法院訂定的條文,屬法院內部分案授權。

Q4什麼是事務分配?

法院內部依既定辦法把受理案件分配給各庭、各法官審理的制度。

Q5事務分配辦法由誰訂?

由司法院統一訂定,本條只是授權法源,細則要查司法院據此訂定的辦法。

Q6對內分案和對外管轄差在哪?

管轄是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受理(對外,第 2、3 條),事務分配是法院內部再分給哪個庭(對內,第 4 條)。

Q7案子分到哪個庭怎麼決定?

由法院依司法院訂定的事務分配辦法分案,多採制度化、隨案量調整的分流,非人為指派。

Q8分案的辦法要去哪裡查?

本條是授權法源,實際細則查司法院據此訂定的事務分配相關辦法。

Q9當事人能介入分案結果嗎?

原則上不行,分案依既定辦法進行,當事人通常無法也不需要介入。

Q10覺得分案不公可以怎麼辦?

分案爭議屬法院內部事務,當事人應就實體裁判依法救濟,而非針對分案本身聲明不服。

Q11事務分配 vs 管轄哪個影響我?

管轄決定你去哪個法院、影響較大;事務分配是法院內部分庭,對你的權利幾乎無影響。

Q12非訟事件法第 4 條 vs 法院組織法的分案規定差在哪?

非訟事件法第 4 條是非訟事件的分案授權出口,法院組織法則是法院事務分配的一般組織法依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580822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6108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940118 全文修正)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簡易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設置,非訟事件依其種類及繁簡,分由地方法院或分院或其簡易庭受理,以充分運用簡易庭之資源。惟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及地方法院或分院與其簡易庭相互間,關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權限,屬同一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問題,且事涉瑣細,宜授權司法院另以辦法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30515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580822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6108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職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管轄之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簡易庭(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設置,非訟事件依其種類及繁簡,分由地方法院或分院或其簡易庭受理,以充分運用簡易庭之資源。惟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及地方法院或分院與其簡易庭相互間,關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權限,屬同一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問題,且事涉瑣細,宜授權司法院另以辦法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4 條規定:「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