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3 條(移送管轄-管轄之競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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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優先管轄)。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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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