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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74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八一六八號函略以:「清償提存,係屬非訟事件,其受取人應具有當事人能力始得為之 (非訟事件法第一條、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照) 。故受取人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以經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提存對象方稱適法,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本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六七七號函復內政部意旨甚明。來文所提上揭提存疑義,內政部擬由提存機關依上開意旨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於法並無不合」。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八一六八號函略以:「清償提存,係屬非訟事件,其受取人應具有當事人能力始得為之 (非訟事件法第一條、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照) 。故受取人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以經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提存對象方稱適法,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本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六七七號函復內政部意旨甚明。來文所提上揭提存疑義,內政部擬由提存機關依上開意旨先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憑辦提存,於法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74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八一) 秘台廳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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