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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77輔佐人所為陳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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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輔佐人在庭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自為。

Q · 輔佐人在法庭說錯話,我沒當場更正會怎樣?

視為你本人所說,效力等同自認,事後幾乎翻不回來。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輔佐人(陪同到庭協助陳述的人)在法庭上講的話,只要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沒有即時撤銷或更正,法律上就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說。這代表輔佐人若脫口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可能直接構成自認。三個重點:一、效力等同本人陳述;二、更正必須在陳述後當場即時為之;三、撤銷是讓那句話作廢,更正是替換為正確內容,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支永遠開著的麥克風,而你帶來的輔佐人正對著它說話。第77條的規則冷酷但清楚:輔佐人嘴裡說出來的每一句話,如果你或你的律師沒有「即時」站出來撤銷或更正,法律上就自動變成你說的。不是「參考」,不是「僅供法官知悉」,是直接綁在你身上的訴訟行為。你的輔佐人在庭上脫口說了「原告也有部分責任」,你沒有當場更正?恭喜,這句話就是你的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對方律師會把它牢牢釘在判決裡。「即時」是什麼意思?就是那幾秒鐘。不是休庭後,不是下次開庭,是輔佐人話音剛落的那個瞬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為輔佐人制度的效力歸屬規範。輔佐人指經審判長許可、陪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陳述之人;其在法庭所為之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自為,效力等同當事人親自陳述。本條與第 76 條輔佐人許可規定相互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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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輔佐人說錯話但我當場沒聽清楚,事後能補更正嗎?

非常困難。即時在實務上被解釋為同一庭期、陳述後隨即為之。若在庭後收到筆錄才發現輔佐人說了不該說的話,可試著在下次開庭主張更正,但法院是否接受取決於個案。最後一線生機是在當庭筆錄簽名前要求閱覽並註記更正。

Q2輔佐人可以自己決定要說什麼嗎?

法律上輔佐人的陳述不受限制,他可以自由發言。制衡機制是:他說的話若你不同意,你必須即時撤銷或更正。最安全的做法是庭前明確約定,法官問話先由你或律師回答,輔佐人僅在被點名或你示意時才開口。

Q3輔佐人說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輔佐人在庭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自為,效力等同當事人親自陳述,並可能構成自認。

Q4輔佐人是什麼?

經審判長許可、陪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陳述的人,常是家人或熟悉案情者。

Q5輔佐人和輔助人差在哪?

輔佐人是到庭協助陳述的人(第 77 條);輔助人是受輔助宣告人的法定協助者(第 45 條之1),兩者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視為其所自為?

法律擬制:輔佐人的話未經即時否認,就當作當事人本人親口說的,效力相同。

Q7輔佐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有代理權;輔佐人只是到庭協助陳述,不能單獨代理,且須當事人在場。

Q8輔佐人說錯話怎麼即時更正?

當場立刻表態:審判長,我要更正輔佐人剛才的陳述,並說明正確內容,不要等休庭。

Q9來不及口頭更正怎麼補救?

在當庭筆錄簽名前要求閱覽,請書記官註記你的更正意見,簽名前是最後機會。

Q10帶輔佐人開庭前要準備什麼?

庭前對稿,講清楚哪些事實能說、哪些不能提,約定遇不確定問題先看你再回答。

Q11怎麼證明對方更正得太晚?

記下輔佐人陳述時點與對方更正時點,主張未於同一庭期即時為之,爭執其陳述已生效。

Q12撤銷 vs 更正,該用哪一個?

整體方向錯誤就撤銷(整句作廢),只是細節有誤才更正(替換為正確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更正
法律動作讓輔佐人那句話整個作廢,視為從未陳述保留陳述但把內容替換為正確版本
適用時機輔佐人整體方向錯誤、不利時僅細節有誤、方向正確時
效力該陳述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以更正後內容作為當事人陳述
時間要求須即時(當場、同一庭期)須即時(當場、同一庭期)

撤銷

法律動作
讓輔佐人那句話整個作廢,視為從未陳述
適用時機
輔佐人整體方向錯誤、不利時
效力
該陳述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時間要求
須即時(當場、同一庭期)

更正

法律動作
保留陳述但把內容替換為正確版本
適用時機
僅細節有誤、方向正確時
效力
以更正後內容作為當事人陳述
時間要求
須即時(當場、同一庭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0条第3項(補佐人の陳述)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4조(보좌인의 진술)
德國ZPO § 90 Abs. 2(Beist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核定前項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應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利益。

(0231219 制定)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0570109 全文修正)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0190913 制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核定前項價額,應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應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主張之利益。

(0231219 制定)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0570109 全文修正)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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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