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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 條(輔佐人所為陳述之效力)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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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輔佐人在庭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自為。

Q · 輔佐人在法庭說錯話,我沒當場更正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輔佐人(陪同到庭協助陳述的人)在法庭上講的話,只要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沒有即時撤銷或更正,法律上就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說。這代表輔佐人若脫口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可能直接構成自認。三個重點:一、效力等同本人陳述;二、更正必須在陳述後當場即時為之;三、撤銷是讓那句話作廢,更正是替換為正確內容,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支永遠開著的麥克風,而你帶來的輔佐人正對著它說話。第77條的規則冷酷但清楚:輔佐人嘴裡說出來的每一句話,如果你或你的律師沒有「即時」站出來撤銷或更正,法律上就自動變成你說的。不是「參考」,不是「僅供法官知悉」,是直接綁在你身上的訴訟行為。你的輔佐人在庭上脫口說了「原告也有部分責任」,你沒有當場更正?恭喜,這句話就是你的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對方律師會把它牢牢釘在判決裡。「即時」是什麼意思?就是那幾秒鐘。不是休庭後,不是下次開庭,是輔佐人話音剛落的那個瞬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為輔佐人制度的效力歸屬規範。輔佐人指經審判長許可、陪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陳述之人;其在法庭所為之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即時撤銷或更正,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自為,效力等同當事人親自陳述。本條與第 76 條輔佐人許可規定相互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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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輔佐人是什麼?

經審判長許可,陪同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到場、協助陳述的人,通常是家人或熟悉案情的協助者。

Q2輔佐人說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未即時更正即視為當事人本人所自為,效力等同當事人親自陳述。

Q3什麼叫即時撤銷或更正?

在輔佐人陳述後當場、同一庭期立刻為之;休庭後或下次開庭才更正,多不被法院接受。

Q4撤銷和更正差在哪?

撤銷是讓那句話整個作廢,更正是把內容修改為正確版本,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Q5輔佐人說錯話會構成自認嗎?

可能。未即時更正而承認不利事實時,可能構成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的自認。

Q6事後發現輔佐人說錯話還能補救嗎?

非常困難。最後機會是在簽筆錄前要求當庭閱覽並註記更正意見。

Q7輔佐人可以自由發言嗎?

法律上不限制輔佐人發言,制衡機制是當事人必須隨時準備即時撤銷或更正。

Q8帶家人當輔佐人風險高嗎?

高。家人情緒化易抖出隱私或不利事實,未即時更正即綁在當事人身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更正
法律動作讓輔佐人那句話整個作廢,視為從未陳述保留陳述但把內容替換為正確版本
適用時機輔佐人整體方向錯誤、不利時僅細節有誤、方向正確時
效力該陳述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以更正後內容作為當事人陳述
時間要求須即時(當場、同一庭期)須即時(當場、同一庭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0条第3項(補佐人の陳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4조(보좌인의 진술)
🇩🇪 德國ZPO § 90 Abs. 2(Beist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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