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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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8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抗告法院為裁定
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
人應受拘束。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2.學說上稱為「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恆定原則」,目的在於維護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
2.後段: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原則上與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aldorf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核定為「裁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