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77-1

快速跳轉
  1. 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2. 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3. 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 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5. 5.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直接影響裁判費與程序種類。

Q · 訴訟標的價額是誰決定的?怎麼定?

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能獲得之利益估算。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當事人不服核定得抗告,抗告法院裁定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核定裁定確定後,法院及當事人均受拘束,不得再爭。

白話解讀

每場官司都有一個「標價」,這個標價不是你想告多少錢,而是法院核定你的「訴訟標的價額」。這個數字直接決定三件事:第一,你要繳多少裁判費(價額越高,費用越高);第二,你的案子走哪種程序(五十萬以下走簡易程序,十萬以下走小額程序);第三,你能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所以法院核定的這個數字,影響力遠比你想像的大。核定標準是什麼?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你告的是一棟房子,就用起訴當時的市價,不是你當初買的價格,也不是你希望賣的價格。如果沒有交易價額(比如請求確認某個法律關係),就以你從這個訴訟能獲得的利益來估算。不服法院核定的金額?可以抗告。而且民國112年修法後,核定一旦確定,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再翻。

法律定性

訴訟標的價額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核定之訴訟金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估算。此數額為裁判費徵收、程序種類選擇及能否上訴第三審之共同計算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判費怎麼算?跟訴訟標的價額的關係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十萬以下徵裁判費一千元,超過十萬的部分每萬元加收一百元(簡化說明,實際分級更細)。告五十萬約繳五千多元,告五百萬約繳五萬多元,價額每高十倍裁判費約高十倍。裁判費是先付,敗訴方最後負擔;繳不起可聲請訴訟救助(第 107 條)暫免。

Q2法院核定的價額太高,我不想付那麼多裁判費怎麼辦?

兩條路:一是在 10 天內抗告,附上你認為正確的計算方式與證據(如鑑價報告),由上級法院裁定;二是縮減請求範圍,把價額降到能負擔的程度。112 年修法後抗告程序中法院必須讓你陳述意見才能裁定,有具體鑑價依據者勝率不低,但若只喊『太高』沒依據會被駁回。

Q3訴訟標的價額和我要告的請求金額一樣嗎?

不一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若認你主張的金額明顯不合理可自行核定,你說值一百萬的東西可能被認定五十萬或兩百萬。確認之訴(如確認土地所有權)沒有請求金額但有訴訟標的價額,因為勝訴後可得利益是可計算的,這也是確認所有權案件裁判費有時比損害賠償還高的原因。

Q4訴訟標的價額怎麼算?

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能獲得的利益估算,由法院核定。

Q5訴訟標的價額是什麼?跟請求金額差在哪?

價額是法院核定的訴訟金額,是裁判費與程序的計算基礎;請求金額是你主張的數字,兩者可能不同。

Q6什麼叫『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用起訴當下的客觀市價認定,不是當初取得價、也不是你期望的售價。

Q7確認之訴沒有金額,怎麼定價額?

以原告勝訴後可得利益估算,例如以土地公告現值或市價認定,不會因沒喊金額就免費。

Q8訴訟標的價額怎麼影響裁判費?

依第 77 條之 13 分級徵收,價額越高費用越高,每高十倍裁判費約高十倍,先付由敗訴方終局負擔。

Q9核定價額太高怎麼抗告?

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抗告,附鑑價報告等依據,抗告法院裁定前會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

Q10打這種官司大概要先掏多少錢?

告 50 萬約五千多元、500 萬約五萬多元裁判費,先付;繳不起可聲請訴訟救助暫免。

Q11怎麼證明法院核定的價額不對?

提出鑑價報告、買賣契約、土地公告現值、市場行情等客觀證據,由抗告法院重新核定。

Q12走小額還是簡易程序,差在價額哪個門檻?

10 萬以下走小額、逾 10 萬至 50 萬走簡易、逾 50 萬走通常,價額卡在邊界影響成本與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8 条(訴訟の目的の価額の算定)+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조(소송목적의 값의 산정)+민사소송 등 인지법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德國ZPO §§ 2–9(Streitwertberechnung)i.V.m. § 63 GKG(Streitwertfestset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5–40(détermination de la valeur du litige et du taux de ressort)
美國28 U.S.C. § 1332(amount in controversy,概念對應而非完全等同;美國法院規費為定額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920114 增訂)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二項。   三、訴訟標的之價額,關係訴訟程序事項,法院如不能依當事人之主張而得有心證者,應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爰增訂第三項,俾資適用。   四、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牽涉當事人之利益其鉅,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1121114 修正)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法院徵收裁判費之數額,係以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計算依據,當事人對該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原裁定同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亦應一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歧異。爰修正原條文第四項。   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攸關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定確定後,應使當事人及法院均受拘束,不得再為不同之主張及認定,俾免影響程序安定,爰增訂第五項。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 訴訟標的名詞
  • 核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證據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裁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名詞
  • 拘束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二項。   三、訴訟標的之價額,關係訴訟程序事項,法院如不能依當事人之主張而得有心證者,應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爰增訂第三項,俾資適用。   四、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牽涉當事人之利益其鉅,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1121114 修正)

一、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法院徵收裁判費之數額,係以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計算依據,當事人對該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原裁定同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亦應一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歧異。爰修正原條文第四項。   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攸關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定確定後,應使當事人及法院均受拘束,不得再為不同之主張及認定,俾免影響程序安定,爰增訂第五項。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