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數項請求獨立者價額合併計算,互相競合或擇一者只算最高那筆,起訴後附帶請求不併算。
Q · 一個官司同時告好幾件事,裁判費怎麼算?
獨立請求全部加總,競合或擇一請求只算最高那筆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數項請求互相獨立時(例如同時請求還錢又拆違建),價額全部加總計算裁判費;但數項請求互相競合或只能擇一勝訴時(例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vs 減少價金賠差額),只依其中最高者計算。第二項另規定:起訴後才發生的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附帶請求時不併算價額;起訴前已發生的部分則要計入。民國 112 年修法特別加上「起訴後」三字釐清此分界。
同一件官司裡你可以同時告好幾件事,但這幾件事的「價額」怎麼加總,直接決定你口袋掏多少裁判費。規則分兩層。第一層:各項請求互相獨立的(例如你同時要對方還錢又要對方拆違建),價額全部加起來。第二層但書:如果你的請求之間互相競合或擇一(例如你同時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者主張減少價金賠差額,兩個只會贏一個),就只算最高的那一個。第二項是另一個省錢規則:起訴時附帶請求的「起訴後」才發生的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訴訟費用,不算進價額。注意是「起訴後」這三個字,民國112年修法特別加上去的。起訴前已經發生的利息和違約金,要算進去。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為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規範: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時,原則上各項價額合併計算;但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並排除起訴後發生之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費用)併入價額,作為裁判費徵收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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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告的是連帶責任還是分別責任。主張兩個被告連帶賠償五十萬(只要其中一個賠就好),訴訟標的是五十萬;主張每人各賠五十萬(分別給付)則是一百萬。連帶責任的訴訟標的價額以全部給付額計算,不因被告人數翻倍。
112 年修法後規則清楚:起訴後才發生的利息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但起訴前已累積的利息要算進去。例如請求本金一百萬加起訴前積欠利息五萬,價額是一百零五萬。若起訴前累積利息龐大,可能讓價額跨過程序門檻影響適用程序類型。
不一定。若多項請求互相競合(只會贏其中一個),法院只按最高者計算而非全部加總。策略性地把請求定位為競合關係,可在不放棄權利的前提下壓低裁判費,這是法律明文給的選項。
規範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時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獨立加總、競合或擇一擇高,作為裁判費基礎。
同一目的下可主張多個請求權但只會獲償一次,價額不重複計算,只取最高者。
從屬於主請求的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起訴後發生者不併算價額。
獨立請求可同時獲償故加總;競合請求只會獲償一筆故擇高。判斷錯影響裁判費。
獨立請求加總 + 競合/選擇請求取最高 + 起訴前附帶請求;起訴後附帶請求不計入。
依第 77 條之 13 分段累進,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約 1.1%,以核定價額代入公式。
若對造把競合請求誤為全部加總可不必指正;若刻意低估規避程序,可向法院聲請重新核定。
依第 77 條之 1 抗告,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為之。
競合請求只算最高者通常較低;獨立請求全部加總較高。定位正確可合法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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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均係關於訴之客觀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宜合併規定之,爰作文字修正後,合併移列於本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立法理由一、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均係關於訴之客觀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宜合併規定之,爰作文字修正後,合併移列於本條。
一、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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