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myra050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96年第4次民事庭決議
➡️不當得利也不併算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競合合併)或應為選擇(選擇合併)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學說:
預備合併類推適用77-2
2.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2.所謂「附帶請求」,只要該等訴訟標的與著訴訟標的間
1.具有主從關係
2.請求權是附隨於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而生
即可,不以其間具有勝敗一致關係為必要。
k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租金、不當得利也不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