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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2.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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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a month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競合合併)或應為選擇(選擇合併)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學說: 預備合併類推適用77-2 2.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lulu7953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2.所謂「附帶請求」,只要該等訴訟標的與著訴訟標的間 1.具有主從關係 2.請求權是附隨於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而生 即可,不以其間具有勝敗一致關係為必要。
king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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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不當得利也不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