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7-2 條
- 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2.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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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數項請求獨立者價額合併計算,互相競合或擇一者只算最高那筆,起訴後附帶請求不併算。
Q · 一個官司同時告好幾件事,裁判費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數項請求互相獨立時(例如同時請求還錢又拆違建),價額全部加總計算裁判費;但數項請求互相競合或只能擇一勝訴時(例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vs 減少價金賠差額),只依其中最高者計算。第二項另規定:起訴後才發生的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附帶請求時不併算價額;起訴前已發生的部分則要計入。民國 112 年修法特別加上「起訴後」三字釐清此分界。
白話解讀
同一件官司裡你可以同時告好幾件事,但這幾件事的「價額」怎麼加總,直接決定你口袋掏多少裁判費。規則分兩層。第一層:各項請求互相獨立的(例如你同時要對方還錢又要對方拆違建),價額全部加起來。第二層但書:如果你的請求之間互相競合或擇一(例如你同時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者主張減少價金賠差額,兩個只會贏一個),就只算最高的那一個。第二項是另一個省錢規則:起訴時附帶請求的「起訴後」才發生的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訴訟費用,不算進價額。注意是「起訴後」這三個字,民國112年修法特別加上去的。起訴前已經發生的利息和違約金,要算進去。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為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規範: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時,原則上各項價額合併計算;但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僅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並排除起訴後發生之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費用)併入價額,作為裁判費徵收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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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時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獨立請求加總、競合或擇一請求擇高,作為裁判費的計算基礎。
Q2同時告好幾件事裁判費一定比較貴嗎?▾
不一定。若各項請求互相競合(只會贏一個),只按最高的算,不是全部加總;策略性把請求定位為競合關係可在不放棄權利下壓低裁判費。
Q3起訴時請求利息要算進訴訟標的價額嗎?▾
起訴後才發生的利息不計入,但起訴前已累積的利息要算進去。112 年修法加上「起訴後」三字即為釐清此分界。
Q4競合請求和選擇請求差在哪?▾
競合是同一目的可主張多個請求權只會獲償一次,選擇是數項給付擇一履行;兩者都只依最高價額核定,不全部加總。
Q5獨立請求和競合請求怎麼判斷?▾
能同時獲償的是獨立請求(加總),只會獲償其中一筆的是競合或選擇請求(擇高);判斷錯誤會多繳或少繳裁判費。
Q6告兩個人各賠五十萬訴訟標的是多少?▾
主張連帶賠償五十萬時價額為五十萬;主張各賠五十萬(分別給付)時為一百萬。連帶責任不因被告人數翻倍。
Q7訴訟標的價額怎麼影響我?▾
價額決定裁判費金額,也決定適用的程序類型(簡易、小額或通常程序),間接影響上訴與審理方式。
Q8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怎麼辦?▾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規定抗告,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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