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規定,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裁判費按請求全額計算。
Q · 算裁判費時,我該付給對方的錢可以先扣掉嗎?
不行。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扣除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例如請求建商交付市價三千萬的房屋,價額就是三千萬,已付的頭期款不能扣。第2項則規定,若同時請求確定對待給付額數,價額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算錯會被法院裁定補繳,逾期可能被駁回起訴。
打官司要先繳裁判費,裁判費是按訴訟標的價額算的。問題來了:買賣房屋的官司,你要求對方交屋(房屋值兩千萬),但你也要付對方房款(一千五百萬),那訴訟標的價額是兩千萬還是五百萬?這條說得很清楚:不能扣。你主張對方應交付兩千萬的房子,訴訟標的就是兩千萬,你自己該付的那一千五百萬不能拿來抵。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你同時請法院確定你該付多少錢(比方說買賣價金有爭議),那就看你的請求和對方的給付,哪個價額高就用哪個。這直接影響你要繳多少裁判費。很多人以為自己「淨賺」的部分才算價額,繳了偏低的裁判費,結果被法院裁定補繳,甚至因為補繳不了被駁回起訴。
對待給付不得扣除,是指在雙務契約涉訟時,原告請求被告履行給付(如交屋、給付價金),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之給付全額計算,原告自身依約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中扣減,作為裁判費計算的客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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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你請求法院判給你的標的價額計算。例如你請求對方交付市價兩千萬的房屋,訴訟標的價額就是兩千萬,你已經付了多少頭期款不影響計算。依第77條之13,兩千萬的裁判費大約是二十餘萬元。內行人提示:真的繳不起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訴訟救助可暫免繳納,但須釋明無資力,實務上要附財產歸戶資料和所得清單。
訴訟標的價額和實體上的抵銷是兩件事。你在訴訟中主張抵銷是實體攻防(民法第334條),但訴訟標的價額在起訴時就要確定,按你請求的全額計算。內行人提示:被告主張抵銷的金額若超過原告請求金額,超過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反訴,被告反而要另繳裁判費。
法院會裁定限期補繳,通常定7日內。逾期未補繳,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起訴。內行人提示:補繳期限是不變期間的鄰近概念,實務上務必當天處理,別等到最後一天,金額大時臨櫃匯款也要留時間。
雙務契約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請求的給付全額計算,原告自己該付的對待給付不能扣減,這是裁判費計算的基礎規則。
起訴時據以核定裁判費的訴訟標的客觀經濟價值,以請求標的的交易價額為準,由法院核定。
原告同時請求確定對待給付額數時,訴訟標的價額依雙方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避免重複計算造成價額虛高。
前者按請求全額(如2000萬)算,後者誤把自己應付的(1500萬)扣掉只算500萬,後者會被法院退件補繳。
以房屋價額全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已付頭期款不扣,再依第77條之13費率表計算。三千萬房屋裁判費約二十餘萬。
確認請求給付標的→以全額計價不扣對待給付→併求確定對待給付則取最高者→依77-13費率算費。
起訴時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釋明無資力(附財產歸戶、所得清單),由法院裁定暫免繳納。
依第77條之13累退費率,財產權訴訟超過十萬部分概略約1%至1.1%,價額越高費率遞減,實際以法院核定為準。
不能。抵銷是實體攻防,價額於起訴時按請求全額確定,不因抵銷而改變。
| 項目 | 錯誤算法(扣除淨額) | 正確算法(本條) |
|---|---|---|
| 計算基礎 | 請求全額減自己應付的對待給付 | 請求給付的全額,不扣對待給付 |
| 範例(請求交付2000萬房屋、自付1500萬) | 以500萬計算 | 以2000萬計算 |
| 法院處置 | 裁定限期補繳、逾期駁回起訴 | 受理進入實體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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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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