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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3 條(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2.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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