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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7-3 條(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1. 1.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2. 2.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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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規定,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裁判費按請求全額計算。

Q · 算裁判費時,我該付給對方的錢可以先扣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3第1項,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例如請求建商交付市價三千萬的房屋,價額就是三千萬,已付的頭期款不能扣。第2項則規定,若同時請求確定對待給付額數,價額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算錯會被法院裁定補繳,逾期可能被駁回起訴。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先繳裁判費,裁判費是按訴訟標的價額算的。問題來了:買賣房屋的官司,你要求對方交屋(房屋值兩千萬),但你也要付對方房款(一千五百萬),那訴訟標的價額是兩千萬還是五百萬?這條說得很清楚:不能扣。你主張對方應交付兩千萬的房子,訴訟標的就是兩千萬,你自己該付的那一千五百萬不能拿來抵。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你同時請法院確定你該付多少錢(比方說買賣價金有爭議),那就看你的請求和對方的給付,哪個價額高就用哪個。這直接影響你要繳多少裁判費。很多人以為自己「淨賺」的部分才算價額,繳了偏低的裁判費,結果被法院裁定補繳,甚至因為補繳不了被駁回起訴。

法律定性

對待給付不得扣除,是指在雙務契約涉訟時,原告請求被告履行給付(如交屋、給付價金),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之給付全額計算,原告自身依約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中扣減,作為裁判費計算的客觀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待給付不得扣除是什麼意思?

雙務契約涉訟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請求的給付全額計算,原告自己該付的對待給付不能扣減。

Q2買房告建商不交屋,裁判費怎麼算?

以房屋價額全額計算,已付的頭期款不能扣除。例如房屋市價三千萬,訴訟標的價額就是三千萬。

Q3為什麼我該付的錢不能扣?

你請求的是對方履行給付義務,這是獨立的訴訟標的;你的對待給付屬實體攻防,不影響起訴時的價額核定。

Q4算錯裁判費會怎樣?

法院會裁定限期補繳,通常7日內。逾期未補,法院得裁定駁回起訴(民訴第249條第1項第6款)。

Q5第77條之3第2項在規範什麼?

若原告同時請求確定對待給付的額數,訴訟標的價額依雙方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避免重複計算。

Q6繳不起裁判費怎麼辦?

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聲請訴訟救助,釋明無資力後由法院裁定暫免繳納。

Q7抵銷可以降低訴訟標的價額嗎?

不行。抵銷是實體攻防,價額在起訴時即按請求全額確定,不因主張抵銷而改變。

Q8對待給付不得扣除只適用買賣嗎?

不限。承攬、合夥拆夥、離婚附帶財產分配等所有雙務或互負給付的訴訟都適用此計算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錯誤算法(扣除淨額)正確算法(本條)
計算基礎請求全額減自己應付的對待給付請求給付的全額,不扣對待給付
範例(請求交付2000萬房屋、自付1500萬)以500萬計算以2000萬計算
法院處置裁定限期補繳、逾期駁回起訴受理進入實體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条・第9条(訴訟の目的の価額の算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조(소송목적의 값의 산정)
🇨🇳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按争议价额交纳)
🇩🇪 德國ZPO §§ 3-9 / GKG(Streitwertberechn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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