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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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