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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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以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
Q · 當事人死了或破產,律師還能繼續代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律師可在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或破產管理人接手前,繼續為必要的保全性程序行為,確保不錯過上訴期限或證據滅失。但涉及和解、撤回等處分權行為,仍需有實體權利的新主體決定。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打到一半,當事人死了。案子會怎樣?在民法的世界裡,委任契約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但訴訟不是一般的委任。如果當事人一死、律師的代理權就跟著消滅,整個訴訟程序會瞬間失去代表它的人,對方和法院都陷入真空。第73條就是為了防止這個真空而存在的。不管當事人死了、破產了、還是喪失訴訟能力了,律師的代理權都不會消滅。法定代理人換人了也一樣,律師繼續代理,訴訟繼續走。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新的法定代理人就位之後,案件才會銜接上新的主體。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律師的地位,是保護訴訟程序的連續性。
法律定性
訴訟代理權存續,指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律師受委任後取得的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此規定排除民法第550條委任因死亡消滅的一般原則,立法目的在保障訴訟程序的連續性,使程序不因當事人主體變動而出現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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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7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亦同。
Q2委任人死了訴訟代理權不是該終止嗎?▾
訴訟代理是特別規定,第73條排除民法第550條,代理權繼續存續。
Q3當事人死亡後律師能做哪些事?▾
能做延期、保全證據等保全性程序行為;和解、撤回等處分行為仍需新主體決定。
Q4破產後律師的委任還有效嗎?▾
有效,但破產管理人接手後實質委任人轉為破產管理人。
Q5法定代理人換人,律師代理權受影響嗎?▾
不受影響,律師繼續代理直到新代理人主動更換。
Q6繼承人要怎麼接手訴訟?▾
依第175條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之後由繼承人接續案件。
Q7對方當事人死了我該怎麼辦?▾
依第176條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於一定期間承受訴訟,逾期可聲請續行。
Q8代理權存續是不是代表律師什麼都能做?▾
不是。存續和行使範圍是兩回事,空窗期只能做保全性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適用前提 | 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破產/喪失能力 | 民法550:一般委任契約存續中委任人死亡 |
| 代理權效力 | 不消滅(第73條) | 民法550:原則消滅 |
| 立法目的 | 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 | 民法550:保護委任當事人意思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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