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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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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以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

Q · 當事人死了或破產,律師還能繼續代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律師可在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或破產管理人接手前,繼續為必要的保全性程序行為,確保不錯過上訴期限或證據滅失。但涉及和解、撤回等處分權行為,仍需有實體權利的新主體決定。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打到一半,當事人死了。案子會怎樣?在民法的世界裡,委任契約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但訴訟不是一般的委任。如果當事人一死、律師的代理權就跟著消滅,整個訴訟程序會瞬間失去代表它的人,對方和法院都陷入真空。第73條就是為了防止這個真空而存在的。不管當事人死了、破產了、還是喪失訴訟能力了,律師的代理權都不會消滅。法定代理人換人了也一樣,律師繼續代理,訴訟繼續走。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新的法定代理人就位之後,案件才會銜接上新的主體。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律師的地位,是保護訴訟程序的連續性。

法律定性

訴訟代理權存續,指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律師受委任後取得的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此規定排除民法第550條委任因死亡消滅的一般原則,立法目的在保障訴訟程序的連續性,使程序不因當事人主體變動而出現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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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爸過世了他打的官司怎麼辦?

案件不會消失。爸爸的律師代理權依第73條持續有效,律師會繼續做必要的程序行為保護案件。你作為繼承人需要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第175條),之後就由你接續案件。若繼承人有多人,涉及公同共有的遺產案件,可能需要全體繼承人一起承受或選定當事人。

Q2當事人破產了,律師還能繼續代理嗎?

能。第73條明確規定破產不影響代理權。但實務上破產管理人就任後會接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律師的委任人實質上從原當事人轉為破產管理人。這段過渡期律師的工作重點是保全案件狀態,並主動聯繫破產管理人報告案件狀況。

Q3民事訴訟法73條是什麼?

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亦同,目的是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

Q4訴訟代理權存續是什麼意思?

指律師受委任後的代理權,不因當事人主體變動(死亡、破產、能力喪失)而失效,程序得以銜接。

Q5什麼叫承受訴訟?

當事人死亡等事由發生後,繼承人或新主體依第175條向法院聲明接續成為訴訟當事人的程序。

Q6第73條跟民法550條差在哪?

民法550一般委任因死亡消滅;第73條是訴訟特別規定,明確排除這個原則讓代理權存續。

Q7當事人死亡後繼承人怎麼接手訴訟?

聯繫原律師確認進度 → 備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 依第175條聲明承受訴訟 → 決定委任安排。

Q8對方當事人死了我要怎麼處理?

確認死亡事實 → 依第176條聲請法院命繼承人定期承受 → 逾期可聲請續行訴訟 → 過渡期充分準備攻防。

Q9空窗期律師可以做哪些程序行為?

可做延期、保全證據等保全性行為;和解、撤回等處分行為需新主體決定。

Q10怎麼證明對方當事人已死亡?

以死亡證明書或戶籍除戶資料向法院釋明,據以聲請命繼承人承受訴訟。

Q11第73條 vs 民法550條哪個適用?

在訴訟程序中,第73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排除民法550,代理權不消滅。

Q12代理權存續 vs 代理權行使範圍差在哪?

存續是代理權還在,行使範圍是能做什麼。空窗期代理權存續但只能做保全性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適用前提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破產/喪失能力民法550:一般委任契約存續中委任人死亡
代理權效力不消滅(第73條)民法550:原則消滅
立法目的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民法550:保護委任當事人意思自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8条(訴訟代理権の不消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5조(소송대리권이 소멸되지 아니하는 경우)
🇩🇪 德國ZPO § 86(Fortbestand der Prozessvollma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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