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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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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以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

Q · 當事人死了或破產,律師還能繼續代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律師可在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或破產管理人接手前,繼續為必要的保全性程序行為,確保不錯過上訴期限或證據滅失。但涉及和解、撤回等處分權行為,仍需有實體權利的新主體決定。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打到一半,當事人死了。案子會怎樣?在民法的世界裡,委任契約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但訴訟不是一般的委任。如果當事人一死、律師的代理權就跟著消滅,整個訴訟程序會瞬間失去代表它的人,對方和法院都陷入真空。第73條就是為了防止這個真空而存在的。不管當事人死了、破產了、還是喪失訴訟能力了,律師的代理權都不會消滅。法定代理人換人了也一樣,律師繼續代理,訴訟繼續走。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新的法定代理人就位之後,案件才會銜接上新的主體。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律師的地位,是保護訴訟程序的連續性。

法律定性

訴訟代理權存續,指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律師受委任後取得的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此規定排除民法第550條委任因死亡消滅的一般原則,立法目的在保障訴訟程序的連續性,使程序不因當事人主體變動而出現真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7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亦同。

Q2委任人死了訴訟代理權不是該終止嗎?

訴訟代理是特別規定,第73條排除民法第550條,代理權繼續存續。

Q3當事人死亡後律師能做哪些事?

能做延期、保全證據等保全性程序行為;和解、撤回等處分行為仍需新主體決定。

Q4破產後律師的委任還有效嗎?

有效,但破產管理人接手後實質委任人轉為破產管理人。

Q5法定代理人換人,律師代理權受影響嗎?

不受影響,律師繼續代理直到新代理人主動更換。

Q6繼承人要怎麼接手訴訟?

依第175條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之後由繼承人接續案件。

Q7對方當事人死了我該怎麼辦?

依第176條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於一定期間承受訴訟,逾期可聲請續行。

Q8代理權存續是不是代表律師什麼都能做?

不是。存續和行使範圍是兩回事,空窗期只能做保全性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適用前提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破產/喪失能力民法550:一般委任契約存續中委任人死亡
代理權效力不消滅(第73條)民法550:原則消滅
立法目的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民法550:保護委任當事人意思自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8条(訴訟代理権の不消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5조(소송대리권이 소멸되지 아니하는 경우)
🇩🇪 德國ZPO § 86(Fortbestand der Prozessvollma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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