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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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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以維持訴訟程序連續性。

Q · 當事人死了或破產,律師還能繼續代理嗎?

能。依第73條代理權持續,訴訟不中斷

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訟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人變更時亦同。律師可在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或破產管理人接手前,繼續為必要的保全性程序行為,確保不錯過上訴期限或證據滅失。但涉及和解、撤回等處分權行為,仍需有實體權利的新主體決定。

深度解讀

一場官司打到一半,當事人死了。案子會怎樣?在民法的世界裡,委任契約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550條)。但訴訟不是一般的委任。如果當事人一死、律師的代理權就跟著消滅,整個訴訟程序會瞬間失去代表它的人,對方和法院都陷入真空。第73條就是為了防止這個真空而存在的。不管當事人死了、破產了、還是喪失訴訟能力了,律師的代理權都不會消滅。法定代理人換人了也一樣,律師繼續代理,訴訟繼續走。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新的法定代理人就位之後,案件才會銜接上新的主體。這條的本質不是保護律師的地位,是保護訴訟程序的連續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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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