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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4 條(終止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委任之終止,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2.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3.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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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II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III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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