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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4 條(終止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1. 1.訴訟委任之終止,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2. 2.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
  3. 3.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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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通知須經法院為之;律師主動終止者,15日內仍須為必要防衛行為。

Q · 換律師只跟律師說一聲,案子會出問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一、二項,訴訟委任的終止必須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通知他造,才對訴訟生效。在法院通知對造之前,舊代理人所為的訴訟行為仍對當事人發生效力,法院文書也仍送達舊代理人。若是律師主動終止,依第三項自終止意思表示起15日內,仍須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白話解讀

你想換律師。你覺得現在這個不行,或者你們理念不合,總之你決定結束委任。問題是,你不能今天跟律師說「你被開除了」,明天案子就沒人管。第74條設了三道安全閥。第一,你跟律師之間不管誰先提出終止,這個終止在通知到對方當事人之前,對訴訟沒有效力。你以為解除了、律師也走了,但對造不知道這件事,法院送的文件還是寄給舊律師,你漏掉了就糟了。第二,通知不能私下處理,必須透過法院,用書狀或在庭上口頭告訴法官,由法院正式通知對方。第三,如果是律師主動辭職,他不能拍拍屁股就走。辭職後 15 天內,他仍然有法律義務替你做必要的防禦行為。即使你們之間的關係已經破裂,這 15 天他是被法律綁住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範訴訟委任之終止要件與程序,採「對造通知主義」:終止非經通知他造不生效力,通知須透過法院為之;並對主動辭任之訴訟代理人課予15日內續行必要防衛行為之義務,以兼顧委任自由與程序安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換律師要怎麼通知法院?

以書狀或在庭上言詞向法院提出終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他造後生效。

Q2沒通知法院換律師會怎樣?

終止對訴訟不生效力,法院文書仍送舊律師,漏接可能導致一造辯論敗訴。

Q3律師可以突然不做嗎?

不行。律師終止後15日內仍須為防衛當事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Q4終止委任什麼時候對對造生效?

通知到達他造時生效,由法院送達或告知為準。

Q5解除和終止有什麼不同?

民國92年修正改用「終止」,明確訴訟代理終止無溯及效力,往前有效、往後結束。

Q6換律師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兩次開庭之間的間隔期,避開答辯或上訴期限前夕。

Q7律師不履行15日義務怎麼辦?

可向律師公會申訴,並向法院聲請延期說明理由。

Q8口頭跟律師說不請了算終止嗎?

私下口頭在訴訟法上等於沒發生,必須向法院提出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y_partyby_attorney
誰提出終止當事人終止:即時失去信任即可提出律師終止:須續行15日必要防衛行為
對訴訟生效時點通知到達他造時通知到達他造時,但15日防衛義務另計
過渡期風險漏接舊律師收受之文書律師消極不作為構成專業過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87(Erlöschen / Kündigung der Prozessvollmacht — 終止對造非經通知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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