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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1 條(委任事務之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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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1 條規定委任消滅後若放手會害委任人利益,受任人或其繼承人須繼續處理到對方能接手為止。

Q · 委任人過世,我可以馬上不管嗎?

不行,有害委任人利益時你得繼續處理到對方能接手

依民法第 551 條,委任雖因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第 550 條),但若你這時放手會有害委任人利益,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必須繼續處理事務,直到委任人、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為止。這是法律強制的善後義務,不做而生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處理一件重要的事,比如幫他照管店面、代他收租、替他辦登記。突然有一天,朋友車禍過世了。你想說「委任關係結束了,我不用管了」,把事情一放。結果朋友的家人跳出來告你,說因為你放手不管,他們損失了幾十萬。這條就是這個陷阱。民法第 550 條說委任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 551 條立刻補上一句:如果你這時候撒手,會害到委任人,你必須繼續做下去,直到對方(或他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能夠接手為止。這不是人情,是法律強制的義務。你不做,產生的損害你要賠。很多人以為死亡就是終點,其實法律上這是一個「被迫加班」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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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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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1 條規定:「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