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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8171 號
要旨
本件陳○彬與高○德間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雖因陳○彬之死亡而消滅,但此項消滅,如有害於陳○彬利益之虞時,依同法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高○德似仍可繼續處理其申請歇業之事務。至於委任關係之消滅,是否有害於陳○彬利益之虞,係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
本件陳○○與高○○間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雖因陳○○之死亡而消滅,但此項消滅,如有害於陳○○利益之虞時,依同法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高○○似仍可繼續處理其申請歇業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