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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2 條(委任關係之視為存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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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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