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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3 條(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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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2. 2.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3. 3.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3 條規定,經理人是由商號授權管理事務並簽名之人,經理權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並可限於商號事務之一部或特定分號。

Q · 員工沒有經理頭銜,也可能是法律上的經理人嗎?

會,默示授權就足以成立經理人。

依民法第 553 條第二項,經理權的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只要商號長期容任某人對外管理事務、簽約、收付款項,且交易對手合理相信他是經理人,法律即可認定默示授權成立,該人就是民法上的經理人,並依第 554 條取得管理商號事務的廣泛權限。頭銜叫店長、主任或負責人都不影響判斷,法院看的是客觀行為與容任程度,不是商號心裡怎麼想。

深度解讀

這條是很多商號老闆翻車的起點。你以為經理人一定要白紙黑字任命?錯。第二項明說:默示授權就夠了。你讓某個員工長期代表你對外簽約、收款、接洽客戶,對方合理相信他是經理人,法律就站在對方那邊。一旦「經理人」這個身份成立,民法第 554 條接著給他大得嚇人的權限:除了不動產買賣和設定負擔之外,商號一切管理上必要的行為他都能做,而且這些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綁在你身上。等到出事你才想跳出來說「他沒權代表我」,大部分時候都來不及。你從來沒「任命」他,但你已經「授權」他了,這條落差害過無數小老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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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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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3 條規定:「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