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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53 條(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

  1. 1.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2. 2.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3. 3.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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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3 條規定,經理人是由商號授權管理事務並簽名之人,經理權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並可限於商號事務之一部或特定分號。

Q · 員工沒有經理頭銜,也可能是法律上的經理人嗎?

依民法第 553 條第二項,經理權的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只要商號長期容任某人對外管理事務、簽約、收付款項,且交易對手合理相信他是經理人,法律即可認定默示授權成立,該人就是民法上的經理人,並依第 554 條取得管理商號事務的廣泛權限。頭銜叫店長、主任或負責人都不影響判斷,法院看的是客觀行為與容任程度,不是商號心裡怎麼想。

白話解讀

這條是很多商號老闆翻車的起點。你以為經理人一定要白紙黑字任命?錯。第二項明說:默示授權就夠了。你讓某個員工長期代表你對外簽約、收款、接洽客戶,對方合理相信他是經理人,法律就站在對方那邊。一旦「經理人」這個身份成立,民法第 554 條接著給他大得嚇人的權限:除了不動產買賣和設定負擔之外,商號一切管理上必要的行為他都能做,而且這些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綁在你身上。等到出事你才想跳出來說「他沒權代表我」,大部分時候都來不及。你從來沒「任命」他,但你已經「授權」他了,這條落差害過無數小老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3 條為經理人之定義性規範:經理人是由商號授權、為其管理事務並簽名之人;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並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一個、數個分號。本條是商號代表權制度的入口,銜接第 554 條至第 557 條的經理權範圍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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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553 條的經理人是什麼?

由商號授權、為其管理事務並簽名之人,重點在授權可明示也可默示。

Q2沒有任命狀算經理人嗎?

可能算。第二項明定默示授權有效,長期容任對外代表即可成立。

Q3經理權可以只限一家分店嗎?

可以。第三項允許經理權限於商號事務之一部或一個、數個分號。

Q4怎麼判斷某人是不是經理人?

看客觀行為與商號容任程度,不看頭銜,法院以默示授權標準認定。

Q5民法經理人和公司法經理人差在哪?

民法經理人適用所有商號、不需登記、可默示;公司法經理人限公司、需任免程序與登記。

Q6店長簽的大額合約商號要負責嗎?

若構成默示授權且在經理權範圍內,商號原則上須負責,事後否認多半來不及。

Q7員工被當成經理人怎麼自保?

依第三項要求商號書面劃定授權範圍,限於特定業務或分號,留下界線證據。

Q8經理權的限制能對抗交易對手嗎?

依第 557 條,經理權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讓對方知情是關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20条〜第24条/会社法第10条〜第15条(支配人)
🇰🇷 韓國상법 제10조〜제17조(지배인)
🇨🇳 中國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公司法第49条(经理职权)
🇩🇪 德國HGB §§ 48–53(Prokura)+ § 54(Handlungsvollma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84 ss.(mandat)+ mandat apparent(fondé de pouvoir)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2.03(apparent authority)+ § 3.15(general ag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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