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4 條(經理權-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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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54 條規定經理人對第三人視為有商號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但處分不動產除有書面授權外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Q · 公司經理私自簽的合約,老闆能不認嗎?
對外有效,公司要認帳,但賣不動產須書面授權
依民法第 554 條第一項,經理人對第三人的關係被視為有為商號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公司內部對經理的授權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經理對外簽下的合約原則上有效,公司只能事後向經理求償。例外是不動產:依第二項,經理買賣不動產或設定負擔,除有書面授權外不生效力;但若公司本身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依第三項則不受此限。
深度解讀
你聘的經理,對外代表你的公司做決定時,權力比你想像的大得多。你在內部跟他約定「超過 50 萬的合約要先問我」,這個約定對你和他之間有效,但對外面跟他簽約的第三人完全沒有拘束力。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你就得認帳。這是這條的核心殺傷力:經理權的範圍由法律直接劃定,不是由你的內部規定劃定。唯一的大例外是不動產。經理人要賣掉或抵押公司的房子、土地,必須有你的「書面授權」,沒有書面,這筆交易對第三人也不成立。除非你開的就是不動產公司,那連這個限制都不適用。這條法律其實是在保護跟你公司做生意的外人,讓他們不用每次交易都去查你公司內部的授權細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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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