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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4 條(經理權-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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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2. 2.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3. 3.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4 條規定經理人對第三人視為有商號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但處分不動產除有書面授權外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Q · 公司經理私自簽的合約,老闆能不認嗎?

對外有效,公司要認帳,但賣不動產須書面授權

依民法第 554 條第一項,經理人對第三人的關係被視為有為商號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公司內部對經理的授權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經理對外簽下的合約原則上有效,公司只能事後向經理求償。例外是不動產:依第二項,經理買賣不動產或設定負擔,除有書面授權外不生效力;但若公司本身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依第三項則不受此限。

深度解讀

你聘的經理,對外代表你的公司做決定時,權力比你想像的大得多。你在內部跟他約定「超過 50 萬的合約要先問我」,這個約定對你和他之間有效,但對外面跟他簽約的第三人完全沒有拘束力。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你就得認帳。這是這條的核心殺傷力:經理權的範圍由法律直接劃定,不是由你的內部規定劃定。唯一的大例外是不動產。經理人要賣掉或抵押公司的房子、土地,必須有你的「書面授權」,沒有書面,這筆交易對第三人也不成立。除非你開的就是不動產公司,那連這個限制都不適用。這條法律其實是在保護跟你公司做生意的外人,讓他們不用每次交易都去查你公司內部的授權細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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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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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4 條規定:「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經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