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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54 條(經理權-管理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2.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3.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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