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306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金融機構總行以書面授權分支機構之經理或主任為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則該分支機構之經理或主任處理相關事務,是否具有金融機構總行代表人之身分疑義

全文內容

查金融機構總行以書面授權分支機構之經理或主任為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則該分機構之經理或主任處理相關事務,係本於經理權及總行之授權為之,似難認其因而具有金融機構總行代表人之身分。至於金融機構經理人就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等聲請土地登記,須否具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係屬另一問題,與本案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306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2 月 02 日發布,要旨:金融機構總行以書面授權分支機構之經理或主任為不動產買賣或設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