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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77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按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至於可否准予登記,宜由貴部 (經濟部) 依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

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77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按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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