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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7755 號
要旨
按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至於可否准予登記,宜由貴部 (經濟部) 依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
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