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之處置)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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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審判長認言詞辯論準備不足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提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證據。
Q · 法官命我補提準備書狀,是代表我要輸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審判長認為言詞辯論準備不足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證據。這不是對你表態,而是法官在替整個案件對焦。但若收到命令後仍敷衍交件,可能依第268條之2準用失權規定,後續不得再提出該攻防方法。
白話解讀
審判長坐在法檯上,翻完雙方的書狀,搖了搖頭。兩邊寫的東西都不到位:原告沒把證據交齊,被告的答辯含糊其辭。這時候審判長手上有一張牌,就是這條。他可以下令:回去重寫,依第265到267條的規定把書狀補完整,而且可以指定你必須針對某個特定爭點詳細說明、必須交出某份特定證據。這不是懲罰,但效果類似催繳通知。審判長用這條的目的只有一個:讓案件在正式開庭前就已經「可以判了」。如果你的書狀夠完整,審判長根本不需要動用這條。反過來說,如果你收到法院命你補正的公文,這代表法官已經認定你的準備不及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為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具體規範:當審判長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目的在使案件於正式言詞辯論前即達可裁判之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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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68條是什麼?▾
賦予審判長訴訟指揮權,得命準備不足的當事人補提完整書狀並就特定爭點表明。
Q2法官命我補提書狀可以不理嗎?▾
技術上不會被罰,但依第268條之2可能準用第276條失權規定,後續不得再提該攻防方法。
Q3審判長可以命我交出對我不利的證據嗎?▾
本條只命你聲明自己所用之證據,不強制自證其罪;對造聲請命提出文書屬第342至349條另一制度。
Q4補正書狀有期限嗎?▾
由審判長裁量定期間,本條未設固定期限,實務多為一至三週。
Q5第268條和闡明權第199條差在哪?▾
兩者同屬訴訟指揮權,第199條是闡明事實與聲明,第268條是命補正書狀與證據聲明。
Q6小額或簡易訴訟也會用到第268條嗎?▾
會,且因當事人多無律師、書狀品質參差,法官反而更常援用本條引導對焦。
Q7收到命補正通知該怎麼做?▾
在指定期間內,針對法官要求「詳為表明」的特定事項,把論述與證據補完整。
Q8對方書狀含糊我能要求法院命他補正嗎?▾
可在言詞辯論時具體指出對方未就某爭點陳述,由審判長裁量是否依本條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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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268 | art_268_1 | art_268_2 | art_199 |
|---|---|---|---|---|
| 規範對象 | 命補提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答辯狀 | 命提出爭點及證據之摘要書狀 | 未遵命之失權後果與全辯論意旨斟酌 | 審判長闡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 行使主體 | 審判長 | 審判長 | 法院 | 審判長(合議庭得補充) |
| 效果 | 課當事人補正準備義務 | 促成爭點集中 | 準用第276條失權+不利心證 | 促使當事人完整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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