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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之處置)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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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審判長認言詞辯論準備不足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提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證據。

Q · 法官命我補提準備書狀,是代表我要輸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審判長認為言詞辯論準備不足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證據。這不是對你表態,而是法官在替整個案件對焦。但若收到命令後仍敷衍交件,可能依第268條之2準用失權規定,後續不得再提出該攻防方法。

白話解讀

審判長坐在法檯上,翻完雙方的書狀,搖了搖頭。兩邊寫的東西都不到位:原告沒把證據交齊,被告的答辯含糊其辭。這時候審判長手上有一張牌,就是這條。他可以下令:回去重寫,依第265到267條的規定把書狀補完整,而且可以指定你必須針對某個特定爭點詳細說明、必須交出某份特定證據。這不是懲罰,但效果類似催繳通知。審判長用這條的目的只有一個:讓案件在正式開庭前就已經「可以判了」。如果你的書狀夠完整,審判長根本不需要動用這條。反過來說,如果你收到法院命你補正的公文,這代表法官已經認定你的準備不及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為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具體規範:當審判長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目的在使案件於正式言詞辯論前即達可裁判之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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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命我補提書狀,我可以不理嗎?

技術上你不會因為不交書狀而被罰款或拘提。但後果寫在第268條之2:法院可以準用第276條的失權規定,讓你後續不能再提出那些該寫而沒寫的攻防方法,法官也可以在判決中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你的沉默。內行人提示:法官命你補正是在給你機會,不回應等於放棄這個機會。

Q2審判長可以命我交出對我不利的證據嗎?

本條是命你聲明所用之證據,不是強制你自證其罪,你只需提出自己打算用的證據。若對方聲請法院命你提出特定文書(第342至349條),那是另一個制度。內行人提示:本條的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常被用來逼迫迴避核心爭點的當事人表態,越早主動表態越不被動。

Q3民事訴訟法第268條是什麼?

本條賦予審判長訴訟指揮權:當言詞辯論準備不足時,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至267條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證據。內行人提示:書狀夠完整,審判長就沒有動用本條的必要,收到命令代表你的準備被認定不及格。

Q4什麼叫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指兩造書狀未把事實主張與證據交齊,爭點不明確,尚不足以讓法院進行有效的言詞辯論。

Q5命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是什麼意思?

審判長指定某個爭點,要求當事人針對它詳細說明立場、是否承認,並提出對應證據。

Q6第268條的訴訟指揮權包含哪些權力?

包含命補提書狀、命就特定事項表明、命聲明證據,與闡明權、開庭順序決定同屬指揮權。

Q7收到法院命補提書狀該怎麼做?

在期間內針對法官點名的特定事項,把論述與證據補完整並送達對造。

Q8對方書狀含糊,怎麼讓法院命他補正?

在言詞辯論時具體指出對方未就某爭點為承認與否之陳述,由審判長裁量是否依本條命補正。

Q9補正書狀要寫哪些內容?

依第265至267條記載完全:事實主張、爭點回應、聲明所用證據與待證事項。

Q10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準備不足?

看書狀有沒有把法庭上口頭講的有利事實寫入、有沒有就對方主張逐項回應、證據是否聲明齊全。

Q11第268條 vs 第199條闡明權差在哪?

同屬訴訟指揮權,199條闡明事實與聲明的陳述,268條命補正書狀與聲明證據,後者更偏書狀程序。

Q12第268條 vs 第268條之2差在哪?

268條是命補正的權力,268條之2是不遵命的後果,準用第276條失權並得斟酌全辯論意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68art_268_1art_268_2art_199
規範對象命補提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答辯狀命提出爭點及證據之摘要書狀未遵命之失權後果與全辯論意旨斟酌審判長闡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行使主體審判長審判長法院審判長(合議庭得補充)
效果課當事人補正準備義務促成爭點集中準用第276條失權+不利心證促使當事人完整陳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49条(釈明権)、第162条(準備書面の提出期間)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6조(석명권)、제272조(준비서면)
🇩🇪 德國ZPO § 139(materielle Prozessleitung /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8(pouvoir du juge d'inviter les parties à fournir des explications)
🇺🇸 美國FRCP Rule 16(pretrial conferences; scheduling; ca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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