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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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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2. 2.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3. 3.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規定擬制自認:當事人於言詞辯論不爭執他造主張之事實,或經合法通知不到場又未提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公示送達者除外。

Q · 開庭沒去、或對方說的沒反駁,會怎樣?

會。沉默或缺席不爭執,法院視同你承認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第三項並規定經合法通知卻不到場、又未提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此規定,把對方主張的事實全部當作承認。唯一例外是以公示送達通知的情形。對於「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則由法院依個案斟酌是否視同自認。

深度解讀

沉默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種權利,在法庭上卻可能是自殺。280 條的規則極度冷酷:對方說了一件對你不利的事,你在法庭上不反駁,法院直接當你承認了。不是「法官覺得你可能承認」,是「視同自認」,效力等同於你親口說「對,沒錯」。更多人踩的坑是第三項:你收到了合法的開庭通知,既不到場也不寫書狀爭執,法院照樣把對方主張的所有事實當你承認了。缺席等於全面投降。你以為不去就是不參與?不,你是用沉默簽了一份全面承認書。唯一的例外是公示送達的情況,因為公示送達本身就不確定當事人是否真的收到通知。除此之外,你的沉默就是最響亮的回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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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