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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不得❌牴觸當事人之行為。
從參加
輔助一造,從屬性
🔵姜師:
所謂抵觸,限於被參加人積極而明確之行為
⚠️限制:從參加人並非當事人,❌不得為處分訴訟本身的行為(例如訴之處分、變更、消滅),亦❌不得為對被參加人不利益行為(例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訴之變更、追加、自認)
* 除非被參加人明示捨棄上訴權,參加人欲提起上訴應列被參加人為上訴人,不必取得被參加人同意,但被參加人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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