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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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行為與該當事人牴觸者不生效力。
Q · 參加別人的訴訟,我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參加人從參加那一刻起,可以為被輔助的當事人提書狀、舉證、詢問證人、聲請調查證據、甚至合併上訴。但有兩道限制:一是只能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起跑,之前錯過的程序追不回來;二是行為若與被輔助當事人自己的行為牴觸(例如他已認諾、放棄、撤回),參加人的相反行為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參加人進了別人的戰場,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能做的事:從你加入的那一刻起,當事人能做的訴訟行為你幾乎都能做。提書狀、提證據、對證人發問、聲請調查證據、甚至幫當事人提上訴。你是這場仗的援軍,而且是有戰鬥力的援軍。不能做的事:你的行為不能跟你輔助的那個當事人的行為矛盾。他都已經在法庭上認諾了(承認對方的主張),你不能跳出來說「不對,這個我們不承認」。他放棄某項抗辯了,你不能硬把它撿回來用。道理很直觀:你是來幫忙的,不是來當家的。他自己做的決定,你不能替他翻盤。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限制:「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你加入的時候訴訟已經進行到什麼階段,你就從那裡開始。之前錯過的程序你追不回來。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沒提出的攻防方法,不會因為你後來參加了就多一次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範補助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權限:參加人得依參加時的訴訟進行程度,輔助被參加的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惟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本條確立參加人「有戰鬥力但受處分權主義拘束」的輔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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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1條是什麼?▾
規範補助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權限,可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與當事人牴觸。
Q2參加人可以幫當事人提上訴嗎?▾
可以,但若當事人已表示不上訴或撤回上訴,參加人再提上訴構成牴觸,不生效力。
Q3什麼叫「行為與當事人牴觸」?▾
當事人已認諾、放棄、撤回,參加人作出相反主張即屬牴觸,不生效力。
Q4「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是什麼意思?▾
參加人從加入時的階段起跑,先前已終結的程序與失權的攻防方法無法回復。
Q5參加人晚一點加入會有差嗎?▾
會。二審才參加受第447條攻防限制拘束,加入越晚可用武器越少。
Q6保證人以參加人身分能推翻主債務人的認諾嗎?▾
不能。主債務人已認諾,保證人的相反行為牴觸不生效力,須另循求償時爭執。
Q7對方有參加人,我能怎麼利用?▾
觀察參加人主張是否與其輔助當事人一致,矛盾時可主張其行為不生效力。
Q8參加人受判決拘束嗎?▾
不直接受判決主文拘束,而是受範圍較窄的參加效力(第63條)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補助參加人(§61) | 當事人本人 | 共同訴訟型參加人(§62準用§56) |
|---|---|---|---|
| 訴訟行為自由度 | 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與被輔助當事人牴觸 | 完全自主,享處分權(認諾、捨棄、和解、撤回) | 適用合一確定,有利行為及於全體 |
| 受判決拘束程度 | 不直接受判決主文拘束,受較窄之參加效力(§63) | 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 與當事人合一確定,受判決拘束 |
| 起跑點 | 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先前失權無法回復 | 自始參與全部程序 | 按參加時程度,但合一確定規則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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