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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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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行為與該當事人牴觸者不生效力。

Q · 參加別人的訴訟,我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參加人從參加那一刻起,可以為被輔助的當事人提書狀、舉證、詢問證人、聲請調查證據、甚至合併上訴。但有兩道限制:一是只能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起跑,之前錯過的程序追不回來;二是行為若與被輔助當事人自己的行為牴觸(例如他已認諾、放棄、撤回),參加人的相反行為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參加人進了別人的戰場,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畫了一條清楚的線。能做的事:從你加入的那一刻起,當事人能做的訴訟行為你幾乎都能做。提書狀、提證據、對證人發問、聲請調查證據、甚至幫當事人提上訴。你是這場仗的援軍,而且是有戰鬥力的援軍。不能做的事:你的行為不能跟你輔助的那個當事人的行為矛盾。他都已經在法庭上認諾了(承認對方的主張),你不能跳出來說「不對,這個我們不承認」。他放棄某項抗辯了,你不能硬把它撿回來用。道理很直觀:你是來幫忙的,不是來當家的。他自己做的決定,你不能替他翻盤。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限制:「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你加入的時候訴訟已經進行到什麼階段,你就從那裡開始。之前錯過的程序你追不回來。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沒提出的攻防方法,不會因為你後來參加了就多一次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範補助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權限:參加人得依參加時的訴訟進行程度,輔助被參加的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惟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本條確立參加人「有戰鬥力但受處分權主義拘束」的輔助地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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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1條是什麼?

規範補助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權限,可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與當事人牴觸。

Q2參加人可以幫當事人提上訴嗎?

可以,但若當事人已表示不上訴或撤回上訴,參加人再提上訴構成牴觸,不生效力。

Q3什麼叫「行為與當事人牴觸」?

當事人已認諾、放棄、撤回,參加人作出相反主張即屬牴觸,不生效力。

Q4「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是什麼意思?

參加人從加入時的階段起跑,先前已終結的程序與失權的攻防方法無法回復。

Q5參加人晚一點加入會有差嗎?

會。二審才參加受第447條攻防限制拘束,加入越晚可用武器越少。

Q6保證人以參加人身分能推翻主債務人的認諾嗎?

不能。主債務人已認諾,保證人的相反行為牴觸不生效力,須另循求償時爭執。

Q7對方有參加人,我能怎麼利用?

觀察參加人主張是否與其輔助當事人一致,矛盾時可主張其行為不生效力。

Q8參加人受判決拘束嗎?

不直接受判決主文拘束,而是受範圍較窄的參加效力(第63條)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補助參加人(§61)當事人本人共同訴訟型參加人(§62準用§56)
訴訟行為自由度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與被輔助當事人牴觸完全自主,享處分權(認諾、捨棄、和解、撤回)適用合一確定,有利行為及於全體
受判決拘束程度不直接受判決主文拘束,受較窄之參加效力(§63)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與當事人合一確定,受判決拘束
起跑點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先前失權無法回復自始參與全部程序按參加時程度,但合一確定規則調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5条(補助参加人の訴訟行為)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6조(참가인의 소송행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9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 德國ZPO § 67(Rechtsstellung des Nebenintervenien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30(intervention accesso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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