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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2 條(獨立參加之效力)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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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訴訟標的對參加人與被輔助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56條,即構成獨立參加,行為效力連動。

Q · 我幫別人打官司,我做的事對他有沒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若訴訟標的對你和你輔助的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你就是獨立參加人,準用第56條:你提出的有利行為(如上訴、抗辯)對當事人也生效;當事人做的不利行為(如認諾、捨棄),在你不同意時對你不生效力。但前提是「合一確定」要件成立,否則只是普通參加(第61條),效力差很多。

白話解讀

訴訟裡有一種參加人,他的法律命運跟他幫助的當事人綁在一起,分不開。例如保證人參加債務人的訴訟,法院判定債務不存在,這個結論對保證人也必須一樣。這時候就不能讓兩邊各說各話。本條把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則(第56條)搬過來用:有利的行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對另一方也有效;不利的行為,除非雙方都同意,否則不算數。白話說,你跟你幫的人是一條繩上的螞蚱,法院不可能對你說「債務存在」,對他說「債務不存在」。但這條的適用門檻很高:不是所有參加人都適用,只有訴訟標的對參加人和被幫助的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才行。搞不清楚自己是普通參加還是獨立參加,直接影響你在訴訟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範「獨立參加(共同訴訟之輔助參加)」:當訴訟標的對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參加人之地位準用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其訴訟行為與被輔助當事人發生有利共通、不利不共通之連動效力,地位高於普通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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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2條是什麼?

規範獨立參加:訴訟標的對參加人與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時,準用第56條,參加人地位等同必要共同訴訟人。

Q2獨立參加和普通參加差在哪?

獨立參加(第62條)行為效力與當事人連動;普通參加(第61條)參加人行為與當事人牴觸時,當事人優先。

Q3什麼叫必須合一確定?

判決結果在參加人與當事人之間在法律上不能歧異,必須做出一致認定,例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債務存否。

Q4我是獨立參加人,當事人想和解我能擋嗎?

和解屬不利處分,準用第56條,在你不同意時對你不生效力,但當事人自身是否接受是另一回事。

Q5怎麼證明我屬於獨立參加?

要在參加書狀中主張並論述訴訟標的對你與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法院不會主動分類。

Q6獨立參加人可以單獨上訴嗎?

可以,上訴屬有利行為,準用第56條對被輔助當事人也生效力,即使當事人放棄上訴。

Q7第62條準用的第56條是什麼?

第56條規範必要共同訴訟人行為效力:一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非全體一致不生效。

Q8公司代位訴訟中公司參加適用第62條嗎?

若判決結果對公司與股東必須合一確定,公司之獨立參加準用第56條,行為與股東連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0條(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地位,準用於共同訴訟的補助參加)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8조(공동소송적 보조참가)
🇩🇪 德國ZPO § 69(Streitgenössische Nebenintervention,準必要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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