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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62獨立參加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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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訴訟標的對參加人與被輔助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56條,即構成獨立參加,行為效力連動。

Q · 我幫別人打官司,我做的事對他有沒有效?

若屬獨立參加,有利行為對他生效,不利行為須他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若訴訟標的對你和你輔助的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你就是獨立參加人,準用第56條:你提出的有利行為(如上訴、抗辯)對當事人也生效;當事人做的不利行為(如認諾、捨棄),在你不同意時對你不生效力。但前提是「合一確定」要件成立,否則只是普通參加(第61條),效力差很多。

白話解讀

訴訟裡有一種參加人,他的法律命運跟他幫助的當事人綁在一起,分不開。例如保證人參加債務人的訴訟,法院判定債務不存在,這個結論對保證人也必須一樣。這時候就不能讓兩邊各說各話。本條把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則(第56條)搬過來用:有利的行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對另一方也有效;不利的行為,除非雙方都同意,否則不算數。白話說,你跟你幫的人是一條繩上的螞蚱,法院不可能對你說「債務存在」,對他說「債務不存在」。但這條的適用門檻很高:不是所有參加人都適用,只有訴訟標的對參加人和被幫助的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才行。搞不清楚自己是普通參加還是獨立參加,直接影響你在訴訟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範「獨立參加(共同訴訟之輔助參加)」:當訴訟標的對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時,參加人之地位準用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其訴訟行為與被輔助當事人發生有利共通、不利不共通之連動效力,地位高於普通參加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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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判斷我是獨立參加還是普通參加?

關鍵在訴訟標的對你和當事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典型的獨立參加:保證人參加主債務訴訟、被詐害的債權人參加撤銷訴訟。如果你只是因為判決結果會間接影響你,通常只是普通參加。內行人提示:法院不會主動幫你分類,你必須在參加書狀裡自己主張並論述清楚,否則法院預設你是普通參加人。

Q2當事人想和解但我不同意,我能擋嗎?

如果你適用第62條獨立參加,準用第56條的結果是:當事人的不利行為在你不同意時不生效力。和解屬對當事人不利的處分,所以你有權表示不同意,使其對你不生效。但這只是讓和解對你不生效,當事人自己要不要接受是另一回事。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院會嘗試調解,若你堅持不同意,法院可能直接進入判決程序。

Q3獨立參加人可以單獨上訴嗎?

可以。上訴屬有利行為,依準用第56條,即使被輔助的當事人放棄上訴,你提出的上訴對他也生效。內行人提示:上訴期間的計算依第56條準用規則處理,越早確認自己屬獨立參加,越能在期限內為有利行為,不被當事人的怠惰拖累。

Q4民事訴訟法第62條是什麼?

規範獨立參加:訴訟標的對參加人與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時,準用第56條,參加人地位等同必要共同訴訟人,行為效力連動。

Q5獨立參加和普通參加差在哪?

獨立參加(第62條)有利共通、不利不共通;普通參加(第61條)參加人行為與當事人牴觸時當事人優先。

Q6什麼叫必須合一確定?

判決結果在參加人與當事人之間於法律上不能歧異,必須做出一致認定,例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債務存否。

Q7第62條準用的第56條是什麼?

第56條規範必要共同訴訟人行為效力:一人之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非全體一致不生效。

Q8怎麼主張我是獨立參加?

在訴訟參加書狀中明確主張並論述訴訟標的對你與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法院不會主動分類。

Q9獨立參加人怎麼擋下當事人和解?

和解屬不利處分,準用第56條,向法院表明不同意即對你不生效,但當事人自身是否接受是另一回事。

Q10我要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合一確定?

檢驗判決結果在你與當事人間是否在實體法上不能歧異;僅間接影響利益通常只構成普通參加。

Q11獨立參加人怎麼單獨上訴?

於上訴期間自行提出上訴,屬有利行為,準用第56條對被輔助當事人也生效,即使他放棄上訴。

Q12獨立參加 vs 普通參加哪個有利?

獨立參加效力強、可擋不利處分、可單獨上訴;普通參加受當事人行為節制。但獨立參加門檻高,須合一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0條(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地位,準用於共同訴訟的補助參加)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8조(공동소송적 보조참가)
德國ZPO § 69(Streitgenössische Nebenintervention,準必要共同訴訟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得於訴訟拘束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已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得於訴訟拘束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已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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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2 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