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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821
獨立參加
🔵邱師:是「📌法定訴訟擔當」
搭配📌訴訟參加62(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獨立參加,有獨立性,可上訴等)程序保障,準用56發生63條效力(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或搭配程序保障職權通知,不論勝敗皆及於其他共有人(民訴507-1立法理由)
或事後提起民訴507-1第三人撤銷之訴
253 249 1 7
🔵姜師:
早起的鳥兒有蟲吃(early bird)?
應區分📌排他型(傳統型)訴訟擔當: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及📌併存型訴訟擔當(非排他型),欠缺排他性正當性,不可依253、249 1 7裁定駁回,至多「併案審理」:
民法821是併存型訴訟擔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被參加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56條之規定。
獨立參加
取得當事人資格,較高獨立性
得與所輔助當事人行為抵觸
56 1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II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限制:
輔助參加人並非當事人,❌不得為處分訴訟本身的行為(例如訴之處分、變更、消滅),亦❌不得為對被參加人不利益行為(例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訴之變更、追加、自認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名為參加,實質上是當事人「追加」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獨立參加僅限於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情形,不包含論理上合一確定(第62條文義解釋結果)
但有認為62條應以「合一確定」作為要件,並踐行通知程序,使第三人參加訴訟,使本訴訟判決效力及於第三人,藉以統一解決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間之紛爭即有合一確定(包含論理上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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