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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6 條(參加人之訴訟費用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2.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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