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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86 條(參加人之訴訟費用負擔)

  1. 1.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2. 2.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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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定,參加訴訟的費用由參加人自負,但他造依敗訴付費規則本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不受影響。

Q · 參加別人的官司,費用要算誰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第一項,因參加訴訟所生的費用(如參加人自己的律師費、書狀準備)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 78 至 84 條敗訴者付費規則本來該付的訴訟費用,不會因你的參加而轉嫁到你身上。第二項規定,若訴訟標的對參加人與其所輔助的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費用分擔準用第 85 條共同訴訟人的規則,按人頭或利害關係比例分擔。

白話解讀

你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你跳進別人的官司裡幫忙。法律叫這個「參加訴訟」。你可能是保證人,主債務人被告了你跳進去幫忙防守,因為他輸了你也跑不掉。你參加這場訴訟多花的錢,你自己出。但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保護機制:對方依照第 78 到 84 條(也就是「敗訴者付費」那些規則)本來就該付的訴訟費用,不會因為你的參加而轉嫁到你身上。換句話說,你付的是你自己「多出來的」費用(你的律師費、你的書狀準備等),不是整場訴訟原本就該由敗訴方付的費用。第二項處理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判決結果對你和你幫的那一方必須一致(例如你是必要共同訴訟人),費用分擔就準用前條共同訴訟人的規則,按人頭或按利害關係比例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為訴訟參加的費用負擔規範,建立兩層規則:原則上參加訴訟所生費用由參加人自負,且不影響他造依第 78 至 84 條原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例外於參加人與所輔助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時,準用第 85 條共同訴訟人費用分擔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參加訴訟的費用要誰出?

原則上參加人自己負擔,但他造依第 78 至 84 條本應付的訴訟費用仍由他造負擔。

Q2我參加別人的官司,會被對方的訴訟費用波及嗎?

不會。第 86 條但書明定他造原應負擔的費用不因參加而轉嫁給你。

Q3訴訟參加跟追加被告一樣嗎?

不一樣。參加人不是當事人,原則上不受既判力拘束,但受參加效力(第 63 條)。

Q4什麼是必須合一確定?

判決結果對參加人與其輔助的當事人在法律上必須一致的情形,此時費用準用第 85 條。

Q5參加人能自己提證據主張嗎?

可以,但不得作與被輔助當事人利益矛盾的行為(第 61 條)。

Q6什麼時候可以參加訴訟?

訴訟繫屬中任何時點都可提出(第 59 條),越早參加越能影響訴訟走向。

Q7費用什麼時候裁定?

於終局判決時一併裁定費用負擔。

Q8保證人被告主債務人時該參加嗎?

若主債務人敗訴會波及你,參加是花小錢防大損的策略,但要承擔參加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terventionparty
身分參加人(非當事人)當事人(原告/被告)
費用負擔自己參加費用自負,不波及他造原費用依敗訴付費(第 78-84 條)
判決效力原則受參加效力,非既判力(合一確定除外)受既判力拘束
訴訟行為可為,但不得與被輔助方矛盾(第 61 條)完全獨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2条(補助参加)・費用は第61条以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1조(보조참가)및 비용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 德國ZPO § 66(Nebenintervention), § 101(Kosten der Nebeninterventio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28 à 330(intervention volonta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 Rule 54(d)(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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