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6 條(參加人之訴訟費用負擔)
- 1.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 2.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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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定,參加訴訟的費用由參加人自負,但他造依敗訴付費規則本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不受影響。
Q · 參加別人的官司,費用要算誰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第一項,因參加訴訟所生的費用(如參加人自己的律師費、書狀準備)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 78 至 84 條敗訴者付費規則本來該付的訴訟費用,不會因你的參加而轉嫁到你身上。第二項規定,若訴訟標的對參加人與其所輔助的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費用分擔準用第 85 條共同訴訟人的規則,按人頭或利害關係比例分擔。
白話解讀
你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你跳進別人的官司裡幫忙。法律叫這個「參加訴訟」。你可能是保證人,主債務人被告了你跳進去幫忙防守,因為他輸了你也跑不掉。你參加這場訴訟多花的錢,你自己出。但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保護機制:對方依照第 78 到 84 條(也就是「敗訴者付費」那些規則)本來就該付的訴訟費用,不會因為你的參加而轉嫁到你身上。換句話說,你付的是你自己「多出來的」費用(你的律師費、你的書狀準備等),不是整場訴訟原本就該由敗訴方付的費用。第二項處理一種特殊情況:如果判決結果對你和你幫的那一方必須一致(例如你是必要共同訴訟人),費用分擔就準用前條共同訴訟人的規則,按人頭或按利害關係比例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6 條為訴訟參加的費用負擔規範,建立兩層規則:原則上參加訴訟所生費用由參加人自負,且不影響他造依第 78 至 84 條原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例外於參加人與所輔助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時,準用第 85 條共同訴訟人費用分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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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加訴訟的費用要誰出?▾
原則上參加人自己負擔,但他造依第 78 至 84 條本應付的訴訟費用仍由他造負擔。
Q2我參加別人的官司,會被對方的訴訟費用波及嗎?▾
不會。第 86 條但書明定他造原應負擔的費用不因參加而轉嫁給你。
Q3訴訟參加跟追加被告一樣嗎?▾
不一樣。參加人不是當事人,原則上不受既判力拘束,但受參加效力(第 63 條)。
Q4什麼是必須合一確定?▾
判決結果對參加人與其輔助的當事人在法律上必須一致的情形,此時費用準用第 85 條。
Q5參加人能自己提證據主張嗎?▾
可以,但不得作與被輔助當事人利益矛盾的行為(第 61 條)。
Q6什麼時候可以參加訴訟?▾
訴訟繫屬中任何時點都可提出(第 59 條),越早參加越能影響訴訟走向。
Q7費用什麼時候裁定?▾
於終局判決時一併裁定費用負擔。
Q8保證人被告主債務人時該參加嗎?▾
若主債務人敗訴會波及你,參加是花小錢防大損的策略,但要承擔參加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tervention | party |
|---|---|---|
| 身分 | 參加人(非當事人) | 當事人(原告/被告) |
| 費用負擔 | 自己參加費用自負,不波及他造原費用 | 依敗訴付費(第 78-84 條) |
| 判決效力 | 原則受參加效力,非既判力(合一確定除外) | 受既判力拘束 |
| 訴訟行為 | 可為,但不得與被輔助方矛盾(第 61 條) | 完全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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