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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一字第 20429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共有物分割判決,將有繼承權者漏列或無繼承權者誤列而起訴或被訴,地政機關如何辦理登記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法院共有物分割判決,將有繼承權者漏列或無繼承權者誤列而起訴或被訴,地政機關如何辦理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台 (八一) 內地字第八二一三三三六號函。
二 本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如後: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七年台抗字第四八○號判例。本院七十二年三月四日 (72)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一四七號函,係依據上開判例所表示之意見,似無不當。至地政機關受理具體登記案件,如何處理應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斟酌決定。當事人如有不服亦應循法定救濟程序謀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