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1 條(當事人訊問)
-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 2.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 4.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 5.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 6.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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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賦予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本人並命具結之權,拒絕陳述或無故不到場者,法院得作不利之事實認定。
Q · 法院通知我本人出庭受訊問,可以不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四項,當事人經法院命本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得依第三項據此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等於把不利版本當真。例外是:命到場之通知書若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為之,不適用此不利效果。若確有重病、出國等正當理由,應提前具狀陳報並附證明,不要沉默不回應。
白話解讀
法官有一張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牌:直接叫你站上去回答問題。不是用證人的身分,是用「當事人」的身分。367之1條讓法官可以在認為必要的時候,依職權訊問你本人,而且可以命你具結(宣誓所言屬實)。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不能再躲在律師後面讓律師替你回答所有問題。更關鍵的是第三項:你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拒絕具結,法院可以直接根據你的沈默來判斷爭議事實的真假。白話說,你不回答,法官就當對你最不利的那個版本是真的。你不到場?第四項直接「視為拒絕陳述」,效果一樣。這條在民國89年增訂的立法理由講得很直白:當事人本人通常是最知道案情的人,讓法官能直接問他,是發現真實最有效的方法。
法律定性
當事人訊問,指法院於認為必要時依職權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就爭執事實親自陳述,並得命其具結之證據調查方法;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不到場時,法院得據以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屬發現真實的補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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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場一定要去嗎?▾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得作不利認定;有正當理由須提前具狀陳報並附證明。
Q2民事訴訟我可以保持沉默嗎?▾
民事不同於刑事,當事人被命到場受訊而拒絕陳述,法院得依第367條之1第三項作不利於己之事實認定。
Q3當事人訊問可以叫律師代答嗎?▾
不行。本條訊問的是當事人本人,律師可就不當提問異議,但不能代替本人回答事實問題。
Q4當事人具結後說謊有什麼後果?▾
依第367條之2有罰鍰,且法院會全面懷疑其陳述可信度,影響整體心證。
Q5通知書沒寫不到場的效果,可以抗辯嗎?▾
第五項要求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及拒絕陳述、具結之效果,未記載時當事人有程序抗辯空間。
Q6寄存送達沒收到通知也算拒絕陳述嗎?▾
不算。第四項但書明定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命到場者,不適用視為拒絕陳述之效果。
Q7公司負責人可以不出庭只派員工嗎?▾
第六項對法定代理人準用全部規定,法院可命公司負責人本人到場,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
Q8我自己也能聲請法院訊問對方當事人嗎?▾
可以建請法院依職權訊問對造本人並命具結,對方在具結壓力下親答,說謊門檻遠高於由律師代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當事人訊問(367-1) | 證人訊問 |
|---|---|---|
| 對象 | 訴訟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
| 啟動方式 | 法院認必要時依職權,亦可由當事人建請 | 當事人聲明,法院裁定調查 |
| 具結 | 審判長得於訊問前後命具結(裁量) | 原則應命具結 |
| 拒絕/不到場效果 | 得判斷應證事實真偽(不利認定) | 得處罰鍰、拘提 |
| 虛偽陳述制裁 | 第367條之2罰鍰 | 偽證罪(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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