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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67-1 條(當事人訊問)

  1.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2. 2.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3.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4. 4.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5. 5.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6. 6.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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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賦予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本人並命具結之權,拒絕陳述或無故不到場者,法院得作不利之事實認定。

Q · 法院通知我本人出庭受訊問,可以不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四項,當事人經法院命本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得依第三項據此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等於把不利版本當真。例外是:命到場之通知書若以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為之,不適用此不利效果。若確有重病、出國等正當理由,應提前具狀陳報並附證明,不要沉默不回應。

白話解讀

法官有一張大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牌:直接叫你站上去回答問題。不是用證人的身分,是用「當事人」的身分。367之1條讓法官可以在認為必要的時候,依職權訊問你本人,而且可以命你具結(宣誓所言屬實)。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不能再躲在律師後面讓律師替你回答所有問題。更關鍵的是第三項:你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拒絕具結,法院可以直接根據你的沈默來判斷爭議事實的真假。白話說,你不回答,法官就當對你最不利的那個版本是真的。你不到場?第四項直接「視為拒絕陳述」,效果一樣。這條在民國89年增訂的立法理由講得很直白:當事人本人通常是最知道案情的人,讓法官能直接問他,是發現真實最有效的方法。

法律定性

當事人訊問,指法院於認為必要時依職權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就爭執事實親自陳述,並得命其具結之證據調查方法;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不到場時,法院得據以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屬發現真實的補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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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問我話時,我可以說「我不記得了」嗎?

可以,但法官會評估可信度。三個月前的會議細節說不記得或許可接受;但涉及你本人簽名的合約、親自參與的交易卻說不記得,自由心證下很可能被認為迴避。第367條之1第三項的拒絕陳述不限於明說不回答,反覆「不記得」也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拒絕陳述。內行人提示:「不記得」只能用在你真的不記得的地方。

Q2我的律師可以代替我回答嗎?

不行。本條訊問的是當事人本人,法院依職權命你到場就是要聽你親口回答。律師可就不當提問提出異議,但不能代替你回答事實問題。內行人提示:訊問前與律師做沙盤推演極為重要,你第一次在法庭聽到最痛問題時的反應,已在影響法官心證。

Q3法官訊問當事人常見嗎?

比想像中常見,尤其家事、合夥、借貸等雙方各說各話、缺乏客觀證據的案件。民國89年增訂目的即在多一個發現真實工具。內行人提示:原告若案件證據薄弱,建請法院訊問被告本人,往往比費力找其他證據更有效率,因被告面對法官直接提問的壓力遠大於書狀攻防。

Q4民事訴訟法367條之1是什麼?

賦予法院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本人並命具結的制度,是法院發現真實的補充工具。

Q5當事人訊問和證人訊問差在哪?

前者問的是當事人本人、拒絕得作不利認定;後者問第三人、拒絕得罰鍰拘提,虛偽涉偽證罪。

Q6什麼叫視為拒絕陳述?

當事人經命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擬制為拒絕陳述,法院得作不利認定。

Q7具結是什麼意思?

於法定程式下保證所言屬實,具結後虛偽陳述有第367條之2罰鍰責任。

Q8收到法院命本人到場通知怎麼辦?

先看通知是否載明不到場效果;不能到場立即具狀陳報附證明;能到場與律師演練後據實陳述。

Q9不能到場要怎麼請假?

備妥重病、出國等正當理由證明,提前向法院具狀陳報,不要沉默不回應。

Q10怎麼用367之1對付一直閃躲的對方?

在書狀建請法院依職權訊問對造本人並命具結,說明爭執事實僅雙方知悉、無其他證據方法。

Q11訊問時怎麼回答才不會吃虧?

陳述與先前書狀、其他證據一致,關鍵事實避免選擇性失憶,不當提問由律師異議。

Q12民事拒絕陳述 vs 刑事保持沉默差在哪?

刑事沉默是受保障的權利;民事當事人拒絕陳述,法院得作不利事實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當事人訊問(367-1)證人訊問
對象訴訟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啟動方式法院認必要時依職權,亦可由當事人建請當事人聲明,法院裁定調查
具結審判長得於訊問前後命具結(裁量)原則應命具結
拒絕/不到場效果得判斷應證事實真偽(不利認定)得處罰鍰、拘提
虛偽陳述制裁第367條之2罰鍰偽證罪(刑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7条(当事者尋問)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67조(당사자신문)
🇩🇪 德國ZPO §§ 445–455(Parteivernehm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84–198(comparution personnelle des parties)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陈述(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21 修正第六十六条)
🇺🇸 美國FRCP 30(party deposition);party-opponent statement FRE 801(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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